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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4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南×××××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14.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3029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151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静
审 判 员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彭 宁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妍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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