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5号 (2)
上诉人××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其理由为:一、原审判决对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路口是否有交通信号灯,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必须下车推行,现有证据虽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何方存在违章行为,但可以确定死者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且违法载人,在驾驶机动车一方没有违章的情况下,死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原审判决对误工费的认定错误。两位护理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固定收入,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其误工期间减少收入的证明,也没有提供其连续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仅提供了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收入,不能以此确定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损失。三、被上诉人不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被上诉人池某某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运输公司陈述称,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
原审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时称,对原审判决判令其赔偿给被上诉人人民币8049.2元没有异议,但对事故责任认定及被上诉人应得的赔偿总额有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判令其赔偿给被上诉人人民币8049.2元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对事故责任及被上诉人应得赔偿总额的认定是否有误,不影响上诉人对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且原审被告××运输公司、杨某某均未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廖 炜 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