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33号(2)
上诉人××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被上诉人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和××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240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为:一、粤A7××号车和粤B3××号车的保险人均为上诉人,粤A4××号车的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粤ZA××号车的保险人为××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合计24000元。被上诉人不同意追加该两保险公司,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对该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24000元,应当予以扣除。二、原审法院应当追加××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上诉人黄某某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速运公司陈述称,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中称,对原审判决判令其赔偿给被上诉人人民币14500元没有异议,但要求判决××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分别承担12000元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判令其赔偿给被上诉人人民币14500元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责任,不影响上诉人对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涂 超 群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廖 炜 冕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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