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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吴某,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某某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9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一廖某某驾驶粤B/25RXX号轿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沙井新沙路107立交路段时,因无驾驶证、未确保安全驾驶,与行人原告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08年9月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2008年9月1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803元,原告支付203元,被告一支付4600元,出院证明书注明: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2008年12月10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拾级伤残,鉴定费500元。原告系非农业户籍,事故发生前在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4843.33元[(10030元+4500元)÷3]。原告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原告母亲,1924年10月出生,需赡养5年,由4人赡养,农业户籍。被告一系粤B/25RXX号车驾驶员及车主,被告二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分项限额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一支付了原告医疗费4600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一因无证驾驶及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主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由于原告系行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辆,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二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由于无证驾驶属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免赔事由,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参照2008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损失为:1、误工费15498.66元(4843.33元/月÷30天/月×96天);2、交通费,法院酌定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4、残疾赔偿金49740.42元(24870.21元/年×20年×10%);5、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10000元;6、护理费700元(50元/天×14天);7、被扶养人生活费525.29元(4202.3元/年×5年×10%÷4);8、鉴定费500元;9、医疗费4803元;以上款项共计82967.37元,该款应由被告一承担80%即66373.90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4600元,被告一还应赔偿原告6177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损失为61773.90元;二、被告一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1773.90元;以上二项判决如果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6元,由原告承担266元,被告一承担7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不予退还,被告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随同上述款项迳付原告。
宣判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61773.9元;2、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上诉费。其事实与理由是:上诉人诉两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审判决廖某某赔偿上诉人61773.9元,并以廖某某无证驾驶,且无证驾驶属交通事故保险免赔事由为由,判决某某保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置的目的旨在保护交通事故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伤者,而在此案中,廖某某无证驾驶并非上诉人的过错,上诉人作为此次交通事故的伤者,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某保险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设置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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