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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装(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8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深圳市凯××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萍
审 判 员 叶克潜
代理审判员 陈卫滨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高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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