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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3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盛××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盛××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第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盛××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利 萍
审 判 员 叶 克 潜
审 判 员 陈 卫 滨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高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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