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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231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由上诉人新××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明 演
审 判 员 袁 洪 涛
代理审判员 许 绿 叶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文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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