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深中法民二再字第2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中法民二再字第2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表面处理二厂。
负责人欧某某,总经理。
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某,男,下落不明。
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表面处理二厂(以下简称表面二厂)与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和表面二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及表面二厂的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向表面二厂发出报价单一份,就FS-300化学沉镍的三种化学物品报价,表面二厂确认后,于2003年9月21日在该报价单上加盖"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表面处理二厂业务专用章"。2003年9月至11月间,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向表面二厂供应FS-300化学沉镍,表面二厂收货后均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加盖"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表面处理二厂业务专用章"确认。2003年12月11日,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与表面二厂经对帐,确认在上述业务来往期间,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共向表面二厂供应货物不含税金总价值为人民币184225元(含税金人民币195278.5元);付款情况为2003年10月30日付款不含税金人民币4000元、2003年11月28日付款含税金人民币20000元。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初字的37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2002年11月,吴某某向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沙井镇××村××工业区的第二栋工业厂房。吴某某以该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了挂靠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表面二厂,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2006年8月9日,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及表面二厂向本院提交的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查询单亦显示:2004年12月6日,表面二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吴某某变更为欧某某。以上事实,有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单、送货单、对帐单及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的证据证实。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表面二厂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84225元,未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讨,其却迟迟未予兑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表面二厂即时支付货款人民币184225元给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2、判令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对表面二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表面二厂和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认为,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与表面二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事实。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和表面二厂完全否认收到货物并怀疑公章的真伪,但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公章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权利,表面二厂不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在债权金额的确认问题上,一审依据对帐单记载的内容确认表面二厂尚欠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贷款应为:(不含税)(195278.5-20000)x(1-6%)-4000=160761.79元。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某挂靠表面二厂并以表面二厂的名义与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某在挂靠表面二厂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表面二厂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又因表面二厂系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吴某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二、表面二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对表面二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吴某某承担4494.5元。上诉费人民币5194.50元,由吴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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