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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二再字第24号(3)
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本案再审诉讼费人民币3984.50元,由深圳市××散热器有限公司和表面二厂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程
审 判 员 郭 勇 忠
审 判 员 曹 静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舒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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