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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29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宁,广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瑞,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2007年12月30日,××集团与被上诉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被上诉人为包括东莞××公司在内的××集团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该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承运的东莞××公司的一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受损。东莞××公司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上诉人为该批货物的保险人,2007年12月28日,上诉人与××集团签订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被保险人之一为东莞××公司。针对该货损,上诉人于2008年5月21日在保险合同项下赔付了东莞××公司,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65,511.69元,并取得东莞××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上诉人还支付了查勘费1,000元。为此,上诉人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6,511.69元及利息;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一、被上诉人已经先于上诉人与东莞××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免除。2008年1月9日,被上诉人委托实际承运人河南省信阳××货运集团公司(车牌号豫S43××6,司机为赵某福)运送东莞××公司的玻璃发往北京,途中于1月15日晚在行驶至河南郑州市黄河大桥附近时发生火灾,致使东莞××公司的玻璃全部受损。东莞××公司已就该玻璃向上诉人投保。2008年5月16日,被上诉人与东莞××公司就货物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东莞××公司同意被上诉人一次性赔偿其人民币18,390.19元,并约定此金额为双方最终确认的赔偿金额,东莞××公司不再追究被上诉人的任何相关责任。在该赔偿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已经依法免除。二、上诉人无权向被上诉人提出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存在的前提是作为上诉人的保险公司应先于被上诉人向东莞××公司赔付保险金。事实上,2008年5月16日被上诉人与东莞××公司达成货损赔偿协议,2008年5月21日上诉人才向东莞××公司支付保险金。因此,上诉人已经无权向被上诉人提出保险代位求偿权。另外,依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条件:1、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基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求偿权;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尚未依法行使;3、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保险金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由被保险人转移而可行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债权转让。在被上诉人与东莞××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之后,该债权已经得到实现并已消灭。因此,更无从产生其次生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三、上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消灭。依保险法的规定,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事故的,致使被保险人的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二者只能择一行使,但选择行使不同的请求权,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若被保险人选择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其请求权得到满足时,两项请求权均归于消灭。因此,上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消灭,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是不成立的。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诉辨意见及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诉请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事实为,上诉人作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向第三者的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上诉人关于其已经履行赔付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被上诉人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了其与东莞××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该协议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协议的内容为,被上诉人2008年1月8日承运东莞××公司玻璃一批,货运单号为NO001907,该货物由于2008年1月15日运输至郑州黄河大桥中段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此批玻璃全部损失,总计金额人民币183,901.88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东莞××公司同意被上诉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8,390.19元。此赔偿金额为双方最终确认赔偿金额,东莞××公司不再追究被上诉人任何相关责任。
上诉人的质证意见,该协议无代表人签字,仅有盖章,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有10%的免赔额,当被保险人得知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损失总额90%的赔偿金,还有10%的损失未获赔偿,所以被保险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上述赔偿协议,但签订该赔偿协议并不是免除被上诉人对另外90%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上诉人赔偿该90%的损失后,上诉人即取得该部分损失的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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