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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77号(3)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思茅美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杨 聪
审 判 员 魏虹光
二 O O 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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