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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55号(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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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艳玲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O 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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