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81号(2)
原审判决宣判后,郴州桥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柳兵的诉讼请求。理由:(1)根据合同约定,应从被上诉人结算款中扣减81.853吨钢筋材料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第六章4项约定,“通过王俊施工队转交给乙方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模板等的数额,均以王俊与原施工队签认的财务对帐单为准”。因此,王俊签字认可的81.853吨钢筋应由被上诉人承担。(2)被上诉人的桥梁施工有重大缺陷,上诉人有权拒不付款。上诉人认为工程缺陷出现在被上诉人的承包工程范围内,且系第三方即业主委托权威部门进行的检测,具备足够的公信力。被上诉人提出不承担质量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被上诉人的桥梁施工存在缺陷,上诉人有权拒不付款,以确保桥梁返工修复的资金需要。(3)一审判决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上诉人认为由于合同无效,双方付款条款亦无效,没有计算利息的依据。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主张应从结算款中扣减81.853吨钢筋材料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没有用过该钢筋。王俊与上诉人承包的工程不仅仅只是被上诉人承建的工程,王俊所领的钢材并不是全部用在被上诉人的工程上,应以王俊与财务签订的对帐单为准。王俊移交被上诉人的钢筋不包括81.853吨,原施工队是指被上诉人,也就是陈柳兵。从对帐单上可以看出并没有确认争议的81.853吨钢筋王俊交给了被上诉人,不应由被上诉人陈柳兵承担。对帐单是唯一的凭证,并不是如上诉人所说是受胁迫而写的。(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施工的桥梁有缺陷,一是预制场环保工程垃圾未清理,上诉人未利用工程垃圾,没有专用的移置场地,不存在清理的问题。一是桥梁工程收尾整形修补,是最终的收尾,这与被上诉人所施工的项目没有关系。根据合同,被上诉人施工的工程是梁板预制和吊装,从外观上看,就算整体外观存在收尾的整形也不是被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现在从外观上看已经被覆盖了。工程检修没有工程内容,整改当时下了通知,没有对应被上诉人施工工程。(3)计算利息损失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对付款约定不明的,以工程交付作为付款时间。本案中没有履行交付手续,该工程在2007年3月26日之前就交付了,结算的时候要求从2008年8月15日按照相应的银行贷款计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审中,上诉人对一审确认的以下事实有异议:1、“……全部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5%”;工程未达到95%。2、序号25、……估算费用40万元;估算费用至少是100万元。3、遗漏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领用钢筋240吨的事实,这是上诉人向业主方领取,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领取的。此外,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对一审 “郴州桥梁公司又将王俊承包的工程发包给陈柳兵”的表述认为,应是将王俊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陈柳兵,因为王俊承包的工程很多,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有异议的事实部分,本院在后评述。
另查明,被上诉人陈柳兵没有从事本案桥梁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另,2007年3月18日,以王俊为甲方与陈柳兵为乙方签订《甲方供应乙方财物对帐单》(以下简称财物对帐单),双方确认乙方收到甲方钢筋数量共236.176吨。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12组证据。第一组《小磨高速公路第十一合同段陈柳兵施工队工程结算单》,欲证明被上诉人实际领用钢筋数量与设计数量相差240吨,其不能举证证明购买了这240吨钢筋,故属于不当得利。第二组《陈柳兵施工队工程数量明细表》,欲证实上诉人按设计图给被上诉人结算钢筋数量时,比被上诉人领用钢筋数量多结算240吨钢筋款,属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第三组《对帐纪要》,欲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算时待定的81.853吨钢筋包括在移交之中,上诉人领用了该81.853吨钢筋。第四组《国道213线小磨高速公路招标文件第III卷》,欲证明钢筋等大宗材料属于指挥部统购材料,钢材款及运费等由承包人支付。第五组小磨高速公路指挥部《国道213线云南小勐养至磨憨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之《物资供应管理办法》,欲证明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不允许承包人擅自采购。第六组《通知》,欲证明小磨高速公路驻地监理办公室对11合同段未完工及缺陷工程的通知,其中有陈柳兵承包的工程。第七组《未完工数量及投资一览表》,欲证明2008年9月6日,第11合同段未完工的具体明细,其中有陈柳兵承包的工程。第八组《小磨高速公路缺陷工程统计表》,欲证明2008年9月6日,第11合同段工程缺陷的具体内容,其中有陈柳兵承包的工程。第九组《桥梁施工劳务合同》,欲证明陈柳兵承包工程的内容,证明前述《物资供应管理办法》对被上诉人有约束力。第十组《国道213线小磨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二册、第一分册桥梁、涵洞及其他,欲证明陈柳兵承包的桥梁的序号分别对应的公路里程桩号。第十一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欲证明陈柳兵承包的4、5、6、7号桥梁板质量缺陷具体内容。第十二组云南省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文件《关于进行工程结算的紧急通知》,欲证明业主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至今没有与上诉人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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