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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59号(2)

1995年4月30日顾昆生、陈德万、廖增宁、饶大顺签字的《会议纪要》,可以反映对于应兑现的奖励款200万元不分配的原因之一就是此笔款项是应用于富源铅锌矿骨干队伍约五六十人,在与富源县合作期结束后的安置处理。由此可见,这200万元的奖励款并不能通过富源铅锌矿的矿长和副矿长开会就在矿长和副矿长之间进行分配。因此,陈德万认为其应从富源铅锌矿和顾昆生处分得承包奖励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承包经营合同》并没有约定富源铅锌矿的盈利款可以在该矿的矿长和副矿长之间进行分配,陈德万认为其可以分得1992年1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期间50万元的承包奖励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同理,也不能分得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7月30日的承包奖励款381488.61元。

由于富源铅锌矿不是本案中的个人合伙投入资金、实物和技术成立的合伙企业,对于该矿预留的以丰补欠款项,作为承包人也不能对这部分款项自行分配,陈德万主张的这一分配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不符合合同签订的原意。

对于1994年到2004年期间,云南富盛铅锌有限公司应分配给富源铅锌矿的集资股税后的红利,是否分配及如何分配必须根据云南富盛铅锌有限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陈德万主张其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同样,对于富源铅锌矿将其在曲靖富盛铅锌矿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云南富盛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陈德万认为其享有应分配的集资股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其要求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

陈德万对廖增宁和饶大顺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但由于陈德万将此二人列为被告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综上,陈德万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德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01.46元,由陈德万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陈德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顾昆生和富源铅锌矿向其支付4412682.62元的款项,一、二审诉讼费由顾昆生、富源铅锌矿承担。理由如下:1、陈德万主张其与顾昆生、廖增宁、饶大顺之间是共同承包关系,但原审法院却围绕上述四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进行审理。2、《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顾昆生、陈德万、廖增宁等四人,一审认定承包方为富源铅锌矿与事实不符,且富源铅锌矿并未在承包人处盖章。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是四个承包人共同决定承包奖励款的分配、共同承担承包经营的风险。因顾昆生、陈德万、廖增宁、饶大顺四人在共同承包期间,创造了巨大的承包收益,陈德万理应分得的份额为4412682.62元。

顾昆生、富源铅锌矿共同答辩称:1、原审法院是依据陈德万主张的合伙关系进行审理的。2、《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是富源铅锌矿,且约定富源铅锌矿所实现的利润留成部分属于富源铅锌矿所有。该合同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农业部发布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而签订。在《承包经营合同》中,作为承包方的承包经营者是顾昆生、廖增宁、杨积华、陈德万,没有饶大顺。3、关于《会议纪要》,形式上系复印件,且没有杨积华的签字。内容上明确记录了款项应主要用于富源铅锌矿骨干队伍五六十人,决定将此款集中起来作为集体发展基金使用。陈德万以该《会议纪要》主张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关于富源铅锌矿对富盛公司入股分红的安排意见》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该意见中所分之利,是富源铅锌矿对云南富盛铅锌有限公司投资所得。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廖增宁、饶大顺共同答辩称:1、一审中,是陈德万自己主张顾昆生、陈德万、廖增宁、饶大顺四人之间是合伙承包关系。2、《承包经营合同》系依据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90年农业部发布的《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而签订。目的是增强富源铅锌矿的企业活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并非将富源铅锌矿无偿转归四个签字的个人所有经营并获取收益。《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四个集体承包人员的身份是企业经营者。3、陈德万并未对其主张的合伙关系或共同承包关系中实际出资,富源铅锌矿的资产来源于富源县福村乡人民政府和物资贸易中心。其享有权利是在富源铅锌矿担任职务期间领取工资。4、富源铅锌矿的经营收入不属于陈德万所有。富源铅锌矿是独立核算的联营企业,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自己的企业财产。其经营收入应属于企业自身所有。出资人的收益应按联营协议和企业章程分配。陈德万并非联营协议及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无权直接从富源铅锌矿获得收益。5、陈德万在富源铅锌矿的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责。陈德万本来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物资贸易中心的正式职工,受物资贸易中心指派才来到富源铅锌矿任职,而后参加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直到2001年2月,其才与改制后的物资贸易中心解除了劳动关系。陈德万不能将全民和集体的财产及收益收入私囊。综上,请求驳回陈德万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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