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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4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远洪,XXXXX。
委托代理人罗坷、陶应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市明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庆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斌,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吴远洪因与被上诉人个旧市明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红中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远洪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坷、陶应强,被上诉人个旧市明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远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远洪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远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因准许撤回上诉依法减半收取为32500元,由上诉人吴远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雁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代理审判员 郭婷婷
二 O 一 O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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