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威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缪沾。
委托代理人华世红,云南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良,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嘉富尔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维维、杨斌,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威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林阁公司)、云南嘉富尔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尔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华世红,被上诉人兰林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良,被上诉人嘉富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维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诉称:2007年1月13日,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嘉富尔公司对威世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拍卖,2008年l0月18日兰林阁公司以2695万元成交价竞拍成功并与嘉富尔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但兰林阁公司未按约支付成交款,后该公司于2008年11月10日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出具《延期付款申请书》,承诺付款时间延长至2009年1月30日,逾期付款再承担200万元的赔偿金。但截至2009年6月9日前兰林阁公司仍未付清成交款。2009年6月9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函告嘉富尔公司,要求撤销此次拍卖交易,解除确认书,兰林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次日,嘉富尔公司将此事函告兰林阁公司。综上,兰林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嘉富尔公司纵容其延期付款,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造成损失。诉请判令:1、解除兰林阁公司与嘉富尔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由兰林阁公司与嘉富尔公司共同承担违约金739万元。
兰林阁公司原审辩称:l、兰林阁公司确有逾期付款行为,但2009年6月30日已付清全部款项。违约行为轻微,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2、739万元违约金的计算明显过高,请求依法调整。3、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此次拍卖中仅对12.923万元的财产有所有权,却按拍卖总标的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4、延期付款申请提到的200万元是赔偿金,不是违约金。赔偿金是为了弥补损失,属侵权责任,但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并没有产生损失,故兰林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嘉富尔公司原审辩称:1、拍卖委托人是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的一号标的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等,虽是整体拍卖,但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属昆明市人民政府所有。拍卖所得款项按《联合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是由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按照所享有的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并非全部归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无权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2、《拍卖成交确认书》虽然是嘉富尔公司与兰林阁公司签订,但嘉富尔公司是代表两委托人签订,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解除的应该是其自己、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与兰林阁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3、依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活动只存在无效的情形,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函告撤销此次拍卖活动无法律依据,嘉富尔公司已经回函不予认可。4、嘉富尔公司已经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了委托事务,整个拍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违约行为。综上,请求驳回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本案事实:威世公司2006年11月13日经原审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同时指定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2008年7月28日,原审法院裁定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变更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2007年1月13日,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嘉富尔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对委托拍卖的标的没有详细约定。2007年6月29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云国土资用(2007)141号文,确定“威世公司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境内的国有土地两宗、面积6.0492公顷、用途为工业用地,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昆明市政府收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以拍卖招标挂牌出让方式提供给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优先用于原威世公司职工安置”。2007年11月1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昆国土资籍(2007)42号文,通知对原威世公司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昆明市政府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并注销。后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共同作为委托人与嘉富尔公司签订《联合委托拍卖合同》,明确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委托拍卖的标的是42号文中所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9849.80平方米(约89.77亩),拍卖底价2681.2755万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标的为经营性建筑物,数量、面积以天鉴(2007)第0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拍卖底价12.9230万元。同时约定,上述标的进行整体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性建筑物成交价的分配以各自拍卖底价在总底价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土地使用权成交款全部用于安置职工,故不收取市土地中心的佣金。2008年10月18日,嘉富尔公司公布拍卖资料,对拍卖标的以及所有权情况、拍卖时间、地点以及参加拍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当天,兰林阁公司交纳1000万元保证金参加拍卖,并以总价2695万元的成交价购得一号标的所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兰林阁公司与嘉富尔公司遂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拍卖会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付清全款后7个工作日内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移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15日内办理土地移交手续;买受人反悔或未按约定即时付清全款的承担成交价20%的违约责任。兰林阁公司在拍得上述标的后分别将1000万元保证金转为拍卖款。2008年11月10日兰林阁公司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递交《延期付款申请》,要求将余款1695万元的付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1月30日前,同时表示到期不能付款愿再承担200万元赔偿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收到该申请。2009年2月18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致函嘉富尔公司要求其督促兰林阁公司付款。2009年6月1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再次函告嘉富尔公司暂停办理委托拍卖的一切手续,此后未经其允许处置破产资产的行为违法。嘉富尔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兰林阁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付清了全部款项给嘉富尔公司,嘉富尔公司收款后扣除了7l万元作为此次拍卖的佣金,其余款项支付给了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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