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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4号(2)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立案时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审理的不只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嘉富尔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而是审理因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人)、兰林阁公司(买受人)以及嘉富尔公司(受托人)之间的拍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拍卖合同纠纷。

二、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能否代表威世公司进行诉讼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威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三、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问题。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以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文件能够确认,此次拍卖的一号标的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昆明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因此昆明市人民政府委托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作为拍卖委托一方与嘉富尔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所以才产生了由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及嘉富尔公司三方签订的《联合委托拍卖合同》。该合同采取整体拍卖的方法,但对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各自所有的标的物进行了区分,并对价值、拍卖底价以及佣金的支付均分别作出约定。上述证据能够形成锁链,证明一号标的中的两块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享有,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并不享有权利。虽然拍卖所得的成交款全部用于安置职工,但这属国家对处置土地使用权后所得的款项如何使用的一种处置,不能由此推断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享有上述土地的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是拍卖标的物中的主要部分,现权利人对该部分并未提出主张,亦未授权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提出主张,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就全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内容主张解除,主体不适格。

四、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兰林阁公司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已经将之前缴纳的l000万元保证金转为拍卖款进行支付,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兰林阁公司也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为由向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延期付款,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收到该延期申请后,没有进行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延期付款,现又以同一份证据表明不同意延期付款,但接受兰林阁公司作出的如未按延期期限付款将承担200万元赔偿金的意思表示。对该矛盾的意思表示,既然赔偿金200万元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讼请求的组成部分,则应认定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接受兰林阁公司的《延期付款申请》。这份申请的付款期限是在2009年1月30日前,实际兰林阁公司付清款项的日期是在2009年6月30日,虽然兰林阁公司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该行为并不构成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理由。虽然《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七条对买受人反悔以及延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将标的物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另行拍卖进行了约定,但本案并没有发生将标的物另行拍卖的事实,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尚有7l万元的拍卖款没有支付,经审理查明兰林阁公司已经将拍卖款全额支付给嘉富尔公司,嘉富尔公司作为受托人,其收款行为代表委托人,因此兰林阁公司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至于嘉富尔公司未将拍卖款项全额转付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而是扣减71万元作为佣金的行为,属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嘉富尔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对该71万元如有争议可另案解决。

五、嘉富尔公司的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拍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存在此次拍卖违反法律而无效的事由。

六、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问题。兰林阁公司提出虽然有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但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只享有12万余元所有权为基础在2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原审法院认为,此次拍卖活动共涉及三项标的,拍卖金额较大,兰林阁公司虽然有迟延付款的行为,但结合兰林阁公司迟延付款的申请以及最终的付款时间看,违约行为轻微,约定的成交金额20%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至于兰林阁公司承诺的2009年6月1日前仍不能付清款项则再承担200万元赔偿金的问题,该承诺就是对其如果仍不能按照延期付款申请确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示,而非兰林阁公司所称的要基于侵权行为该赔偿方可成立。由于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其性质重在补偿。本案中兰林阁公司迟延付款,由于全部款项是用于安置职工,因此客观上确实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造成一定损失。鉴于赔偿200万元是兰林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承担赔偿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违约金200万元的责任。

七、关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嘉富尔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由于嘉富尔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及昆明市土地交易中心的拍卖合同的受托人,并非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亦无证据证明嘉富尔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完成委托事务而给其造成损失的情形,因此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嘉富尔公司与兰林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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