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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4号(3)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兰林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违约金200万元;二、驳回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530元,由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50824元,兰林阁公司负担12706元。

宣判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兰林阁公司和嘉富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本案嘉富尔公司在兰林阁公司未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且严重逾期时,不与委托人商议另行拍卖之事,且在与委托人另行签订《拍卖委托书》后,不仅不积极组织重新拍卖,还强行将兰林阁公司逾期支付、且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已不愿意接受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剩余款打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帐户;另嘉富尔公司在兰林阁公司未付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违法直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牟利时,还与兰林阁公司积极配合,双方共同签订了《转让金代收委托协议》。两公司上述行为的结果是,兰林阁公司只支付了1000万元保证金,通过炒卖土地,就获得1000万元的收益。上述两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故《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认定为无效。另兰林阁公司主张其与云南康泰老年社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拍卖成交款系兰林阁公司自己支付,该主张应由兰林阁公司举证证实,原审法院要求由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兰林阁公司拒不提供其支付的拍卖成交款的款项来源,则可以推定《转让合同》己实际履行。另强行拆除事件的发生也是《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重要证据。2、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具有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主体资格。拍卖标的物是“共同处置、整体拍卖”,只要款项未付清,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就有权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且根据房地统一,共同处置,整体拍卖的原则,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也有权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另外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该笔拍卖成交款的实际所有者和使用者,并且破产属于政策性破产,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是代表国家、破产企业职工及债权人的利益行使司法救助。3、原审判决的违约金过低。本案兰林阁公司逾期拖欠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土地出让金长达228天,直接影响破产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客观上造成破产程序久拖不决,破产清算费用增加。并且因为兰林阁公司的原因造成案外人强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等财产,引发职工的强烈不满。兰林阁公司的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739万元的违约金。此外兰林阁公司仅用1000万元的保证金,通过转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倒卖,在八个月的时间就获利1000万元,故让其承担739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算高。二审庭审中,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二审法院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为无效的上诉请求,认为《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只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解除兰林阁公司和嘉富尔公司之间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2、由兰林阁公司和嘉富尔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合计739万元。

兰林阁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嘉富尔公司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判确认的本案事实基本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的银行帐户对账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嘉富尔公司将拍卖成交款分次打入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光大银行的银行帐户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其中部分款项转入其在中信银行的帐户,准备用于职工安置,但款项并没有使用。2、威世公司破产清算组2009年6月8日会议纪要一份及会议签到表一份。用以证明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委托嘉富尔公司重新进行拍卖系得到包括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在内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授权。

兰林阁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1、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将拍卖成交款从光大银行转入到中信银行的帐户上,就说明对成交款已实际进行使用。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称拍卖成交款系强行打入,其没有使用与事实不符。2、会议纪要是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自行制作,会议签到表虽然有参会人员的签名,但与会议纪要并不是一个整体文件,不能证明会议纪要记载的决议是由参会人员讨论形成。

嘉富尔公司的质证意见与兰林阁公司一致。

兰林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拍卖款支付情况说明及银行汇款凭证4张及相应的付款证明4张。用于证明2009年3月至6月期间,其分别通过昆明市东川区志祥建筑工程队代付300万元、大理古城兰林阁酒店代付435万元,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公司代付300万元、丽江南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代付700万元,共计1735万元(其中有40万元是用于支付除拍卖标的物之外另行购买威世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机器设备的款项)作为此次拍卖成交款余款打入嘉富尔公司帐户,至此已全部交清成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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