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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9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怡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冀蓓红,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严健,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耘,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显锋,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江江,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汤秋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潮,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朱怡岗因与被上诉人徐耘、云南泰兴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怡岗及其委托代理人冀蓓红、严健,被上诉人徐耘的委托代理人张显峰、刘江江,被上诉人泰兴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上诉人朱怡岗以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已达成庭外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4月22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的借款问题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朱怡岗因此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怡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3508.8元减半收取为26754.4元,由上诉人朱怡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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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魏虹光

代理审判员 张 萍

二 O 一 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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