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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3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市隆阳区裕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胡乐、朱燕铭,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振宇,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陈培。

委托代理人何元春,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腾冲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保山市隆阳区裕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培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保中民二初字第2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10月26日受理后,于2009年11月1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裕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胡乐、朱燕铭,被上诉人中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振宇,第三人陈培的委托代理人何元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裕峰公司与原中龙公司(即本案第三人陈培任董事长时的中龙公司)因存在经济业务往来,双方经过协商,原中龙公司愿意用位于腾冲县自己名下的腾国用(2006)第107372号、腾国用(2006)第107373号土地使用权证为裕峰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裕峰公司赊购给原中龙公司钢材用于“百年鑫城”房地产开发,后双方于2006年3月28日进行结算,原中龙公司共差欠裕峰公司钢材款、借款、资金占用费共计500万元,并由原中龙公司出具一张内容为“今收到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保山市裕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贷款五百万元正(5000000.00元)”的收条为据,原中龙公司董事长陈培及该公司出纳赵树民在收条上签了名并加盖了中龙公司印章。

在支付了2006年3月28日以前赊购的钢材款后,原中龙公司继续向裕峰公司赊购钢材,到2007年4月27日止双方对债权债务再次进行结算后,原中龙公司又拖欠裕峰公司的钢材款有864091.43元,双方于2007年4月27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一、原甲乙(注:甲方为原中龙公司,乙方为裕峰公司)双方于2006年10月25日所签订的用甲方投资建设的'百年鑫城'商住房7幢D号、12幢A号、17幢C号,计三套房屋的销售房款用于归还甲方应支付乙方的钢材欠款的协议,在未归还乙方钢材款时继续执行。二、乙方于2007年4月27日经与甲方协商,同意甲方对以上钢材款在2007年5月30日一次性全部归还。三、甲方在归还钢材款后甲乙双方所签的欠款协议全部作废。四、若甲方到期不能一次性全部归还所欠钢材款,则乙方按1640/㎡在甲方剩余房中挑选甲方商品房两套用于冲抵欠款……”。协议签订后,原中龙公司分别于2007年6月18日归还了80000元,2007年6月26日归还了603000元、2007年8月31日归还了100000元,共计归还了783000元,现还欠裕峰公司钢材款81091.43元。

后因原中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培)与云南罗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娟)债务纠纷一案,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保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原中龙公司欠云南罗森公司480万元,并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云南罗森经贸有限公司2006年11月30日前协助被告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融资1000万元,用于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腾冲支行的贷款,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二、被告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腾冲县腾越镇华严路即百年鑫城的25亩土地使用权经双方同意作价504万元抵偿原告的全部债权;三、上述25亩土地的开发以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和名义进行,相关手续由其办理,开发协议另行商定签署”。调解书生效后,因原中龙公司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云南罗森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书约定:“1.由于甲方(原中龙公司)无经济实力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同意将位于腾冲县腾越镇华严路北段即百年鑫城的25亩土地作价504万元抵偿乙方(云南罗森公司)的全部债权;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腾冲县腾越镇华严路北段即百年鑫城的36.7亩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乙方,乙方代甲方支付甲方欠1500万元的债务;3.第1、2条的土地为61.7亩,乙方用于百年鑫城的第二期房地产开发。第二期房地产开发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丽娟;5.乙方代甲方支付1500万元的债务款项为:(1)甲方欠腾冲县建行贷款5334000元;(2)甲方欠其他债务9666000元。6.乙方代甲方偿还第五条费用后,乙方不再支付甲方任何费用。甲方所欠其他债务及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都由陈培个人及所属公司承担。7.法院裁定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土地规划变更手续,并移交公章、合同、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相关证件给乙方。乙方接手后变更以上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名称不变。”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以(2007)保中执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双方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2006)保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二、为了更好地履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腾冲县腾越镇华严路北段即百年鑫城现未开发的36.7亩土地使用权交由新法定代表人曹丽娟开发,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曹丽娟代原法定代表人陈培承担一期开发期间的债务1500万元。一期开发期间的收益、债权归陈培所有;三、新的法定代表人除承担一期开发债务1500万元外,其余债务税费由陈培及其所属公司承担。百年鑫城二期房地产开发的一切费用均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曹丽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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