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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2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465元,由上诉人林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林俊、个旧市明德有色加工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林俊、个旧市明德有色加工厂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盈江县红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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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向 凯

审 判 员 胡 群

审 判 员 张 宇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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