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13号(3)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四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权对重庆高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41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所行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750000元、借款本金49112603.84元及利息(从2004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06年12月7日止,以49956939.18元为本金、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计复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879.96元、财产保全费100520元,两项共计394399.96元,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78879.99元;由重庆高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519.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879.96元,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负担58775.99元;由重庆高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5103.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 军
代理审判员 杨 宏
代理审判员 汤莉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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