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9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溪市东风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学松,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坷,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曲靖越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应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保坤,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云南曲靖越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溪市宏丰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学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健嵘、张迪,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玉溪市东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东风钢铁公司)、上诉人云南曲靖越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越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溪市宏丰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瑞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溪东风钢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学松、罗坷,上诉人曲靖越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保坤、李洪,被上诉人宏丰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健嵘、张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5月29日,宏丰瑞公司与两钢铁公司签订《拿莫山铁矿石承运总承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两钢铁公司所有的缅甸拿莫山铁矿石,由缅甸拿莫山运至中国片马口岸;合同履行时间自2008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宏丰瑞公司自合同履行之日向两钢铁公司交纳10万元的承运货物押金;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500万元,如宏丰瑞公司违约,造成两钢铁公司矿石不能按时按量运输,宏丰瑞公司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等等。协议签订后,曲靖越钢公司于2008年6月2日预付宏丰瑞公司100万元。宏丰瑞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向玉溪东风钢铁公司交纳保证金20万元。宏丰瑞公司按约定在怒江片马料场架设电线、建设加油站、购置油料、修缮房屋等。为履行承运协议,宏丰瑞公司出资50万元,以其公司职员白志刚、孔光明为股东,于2008年6月20日经怒江州泸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众鑫运输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泸水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向该公司核发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8年6月17日宏丰瑞公司与陈启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宏丰瑞公司向陈启昌租用总价值为425641元的“厦工”牌装机两台,期限六年,违约金为30万元。宏丰瑞公司与陈启昌于2008年12月1日解除《租赁合同》,宏丰瑞公司为此赔偿陈启昌2万元。2008年7月29日,众鑫运输公司与邹禄、李春雨分别签订《拿莫山铁矿石承运分包协议》,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2008年10月7日,经众鑫运输公司与两钢铁公司结算,宏丰瑞公司共计承运铁矿石1208.99吨,含税运费为116077.55元,放空费为11250元,合计运费为127327.55元。众鑫运输公司为曲靖越钢公司平整料场,为此,众鑫运输公司于2008年8月7日收到曲靖越钢公司支付平整料场的费用共计118220.70元。2008年10月3日,曲靖越钢公司怒江办事处向宏丰瑞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拿莫铁矿山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导致拿莫矿山总承包合同不能履行并于2008年10月3日终止,现与玉溪宏丰瑞工贸有限公司协商,终止执行双方于2008年5月29日签订的从缅甸拿莫矿至中国片马的铁矿石承运总包协议。关于如何处置各种善后事宜,双方再行协商。同时将所有调入准备从缅甸拿莫矿山运矿至中国片马料场的运输车辆撤出。请宏丰瑞工贸有限公司妥善处置好各种善后事宜,处置日期截止2008年10月3日。”同年10月8日向众鑫运输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众鑫运输公司在同日下午3点之前全部退出片马口岸的铁矿石料场,同时移交所有林华商号发放的缅甸牌及行车证和林华商号的公司车牌。2008年10月9日,曲靖越钢公司借款10万元给宏丰瑞公司,双方约定该10万元由被告用于支付缅甸拿莫山到片马的运费。2008年11月30日,宏丰瑞公司将租用的两台装载机由怒江片马运回玉溪,共计支出运费26000元。诉讼中,各方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拿莫山铁矿石承运总包协议》,宏丰瑞公司主张:其为了履行承运协议进行了大量投入,即架设电线、建设加油站、修缮房屋、租赁装载机、购买柴油、缅甸车牌、组建众鑫运输公司、支付工资、业务费等共计支出2636709.8元,因承运协议事实上已终止履行,上述支出已成为宏丰瑞公司的实际损失。两钢铁公司仅愿意承担铁矿石运费、放空费、装载机运费、料场电路设施费、房屋修缮费、食堂费用、人工工资和遣散费等共计373169.85元。 另查明,因本案所涉的承运协议已终止履行,众鑫运输公司已歇业。2008年5月24日,曲靖越钢公司、玉溪东风钢铁公司与林华商号签订《缅甸拿莫铁矿山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林华商号将其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缅甸拿莫铁矿山的开采经营权承包给两钢铁公司开采经营;承包期限为2008年7月31日至2014年7月31日等等。 宏丰瑞公司诉称:两钢铁公司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我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解除《拿莫山铁矿石承运总包协议》;2、由两钢铁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500万元;3、由两钢铁公司共同赔偿合同预期利益损失400万元(己扣除曲靖越钢公司预先支付的100万元);4、由两钢铁公司共同支付运费127327.55元,并由两钢铁公司退还承运押金10万元;5、由两钢铁公司承担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7000元;6、由两钢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宏丰瑞公司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承运协议约定的运输单价90元/吨(不含税),每年承运量不低于100万吨,6年的运费为90元×100万吨×6年=5.4亿元,即每个合同年度运费不低于9000万元。再根据众鑫运输公司与邹禄、李春雨分别签订的分包协议的约定,分包的承运单价为83元/吨。即宏丰瑞公司在6年内可获得的合同利润为(90元一8 3元)×100万吨×6年=4200万元,即每个合同年度的利润不低于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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