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137号(2)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德鑫集团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称:1、选煤厂属政府开办,与德鑫集团签订转让协议,选煤厂出售后未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由其承担偿债义务,德鑫集团不是共同债务人及债务担保人,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2、富源县政府拍卖选煤厂,拍卖前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应由政府来承担;3、天戈所取得的债权不合法,天戈所通过协议作价取得债权,违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违法行为;且天戈所超越了业务范围及执业要求,违反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判认定天戈所取得债权合法,缺乏事实依据;4、原审判决和裁定违反了民诉法有关规定进行财产保全;5、原审适用司法解释错误,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天戈所口头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富源县政府口头答辩认为:原判其不承担责任完全正确,请法院维持该部分判决。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本案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原审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德鑫集团认可大河洗选厂与大河选煤厂为同一主体,其放弃了上诉状中提出该二个主体不是同一主体的上诉理由。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德鑫集团是否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上诉人德鑫集团主要观点认为选煤厂还存在,德鑫集团不是共同债务人和担保人,应由选煤厂自行承担其债务;富源县政府拍卖选煤厂遗留的债权债务,应由政府来承担;天戈所取得的债权不合法,天戈所通过协议作价取得债权,违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违法行为;天戈所超越了业务范围及执业要求,违反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故债权转让违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属不能转让的债权;且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天戈所认为上诉人所引用的规定都是部门规章,不能证明债权取得违法;也无法律规定天戈所不能作为资产受让方;而债权转让已在报纸上以公告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富源县政府认为原判其不承担责任正确。
本院认为:1、本案选煤厂所欠借款本息应予偿还。根据富源县政府与德鑫集团签订的转让协议,选煤厂转让给德鑫集团,转让后成为德鑫集团所属焦化制气厂的下属分支机构,更名为焦化制气厂大河洗选车间,虽然选煤厂未在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根据债随资走的改制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二十七条“企业出售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规定,德鑫集团签订协议将选煤厂转让作为其所属的焦化制气厂下属分支机构,其作为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应对原选煤所欠本案债务37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判对此认定正确。
2、本案债权人原为富源县农行,后转让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了天戈所,均采用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或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上诉人德鑫集团认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3、上诉人德鑫集团主张长城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天戈所属违法转让的问题,以该转让违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第二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规定为由,主张转让程序不合法。
根据德鑫集团的调查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文件《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精神,本院对原长城公司转让该笔债权给天戈所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到长城公司调取了当时长城公司转让债权给天戈所的相关材料六份:1、2003年10月10日长城公司在云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的处置公示;2、云南东陆会计师事务所云东资评报案(2003)第042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对富源县大河选煤厂等七户债务人债权价值咨询报告书》咨询报告摘要;3、该咨询报告结论;4、2004年7月2日长城公司发布的《关于债权转让公开竞价的通知》,明确7月5日举行对富源呆滞债权转让公开现场竞价;5、2004年7月5日长城公司资产处置公开竞价会议记录及竞价情况,共有四家竞买方参与竞价,竞价结果天戈所成为购买方,购买金额为了150.5万元;6、2004年7月13日长城公司与天戈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天戈所受让七户十九笔债权,合计人民币本息为13689441.28元,其中本金为5303920元, 天戈所支付转让价1505000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