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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238号(4)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云南玉溪水松纸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云南玉溪水松纸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云南玉溪水松纸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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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周惠琼

审 判 员 杨 聪

二 O 一 O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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