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238号(4)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云南玉溪水松纸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云南玉溪水松纸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云南玉溪水松纸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周惠琼
审 判 员 杨 聪
二 O 一 O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 蕊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