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5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勤。XXXX。
委托代理人蒋文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坪县通甸镇有色金属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和映华,该经营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坪县通甸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登科,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自主择业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汝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自主择业实业集团金鑫玉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自主择业实业集团金鑫玉峰矿业有限公司兰坪分公司。
负责人薛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燕燕,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肖勤因与兰坪县通甸镇有色金属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兰坪县通甸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甸镇政府)、云南自主择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择业公司)、云南自主择业实业集团金鑫玉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峰公司)、云南自主择业实业集团金鑫玉峰矿业有限公司兰坪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坪公司)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怒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勤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文军、郑海波,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陆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为:通甸镇政府从1980年开始对通甸镇菜籽地铅锌矿进行开采,2000年,通甸镇政府授权企业办投资设立了经营部,专门从事铅锌矿开采经营。经营部于2000年底申请获得了怒江州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以通政发[2000]06文件作出“关于通甸乡采矿企业管理的安排意见”,对菜籽地铅锌矿采取“个体投资、集体管理、集中经营、开放运行”的开采模式。肖勤从其他承包人处取得了经营部采矿一厂第59号矿洞的投资经营权,并进行了相应的投资开采,但实际投资开采过程中未与经营部签订过书面合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非煤矿山专项督查组第一组对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中发现通甸镇政府持有的采矿证矿区范围内,分别承包给117个矿主开采,这些矿洞没有正规设计,各自为政,井下相互贯通,极易造成火灾、透水和中毒等群死群伤事故,并于2005年12月30日,给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请抓紧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非煤矿山专项督查组查出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函,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和整改。2006年1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办的通知,要求怒江州政府、兰坪县政府、省安监局和国土资源厅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整改。2006年1月25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兰坪县菜籽地铅锌矿区进行专项整顿的通知》,通知要求怒江州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责成兰坪县政府对菜籽地铅锌矿矿区进行专项治理,坚决取缔、查封违法承包开采的矿洞;依法查处通甸镇政府违法承包采矿权的行为,通甸镇政府必须从采矿权的主体位置退出,把兰坪县菜籽地铅锌矿的采矿权转让给有实力,真正合法的企业主体;专项整顿工作于同年6月30目前完成,并报整顿结果等。2006年3月21日怒江州国土资源局以通知形式向兰坪县国土资源局转发了州政府的通知,并结合怒江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清理清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要求按照国务院、省、州政府文件规定,责令通甸镇政府退出办矿行为,并对该区块作出稳妥、合理安排。经营部按照通知精神,于同年3月期间要求各坑口进行停业整顿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2006年4月14日,通甸镇政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州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等各级政府文件精神与择业公司签订开发合作“协议书”,约定将经营部菜籽地铅锌矿的采矿权转让给择业公司,并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登记,通甸镇政府的义务是提供现有矿山基本设施及资产、资料等条件,其余所有清理赔偿和整顿的一切费用由择业公司承担,双方合作对矿山进行开发投资生产经营的费用由择业公司承担,双方合作开发后,择业公司每年支付给通甸镇政府经济补偿费等。2006年6月1日通甸镇企业办和经营部再次通知肖勤等洞主停产。2006年8月,经营部所属的采矿权变更登记为择业公司名下。同年9月13目兰坪县政府成立“兰坪县通甸镇菜籽地矿区整治领导小组”,并于同年10月10日召集所有矿洞主召开了菜籽地矿山专项整治整合动员大会,次日起在各洞主的配合下,开始对各矿洞进行实地测量。同年11月16日,菜籽地矿区整合领导小组、择业公司和通甸镇政府组成的测量组对肖勤开采的59号矿洞进行了测量,经测量,肖勤与测量组共同确认,肖勤矿洞的掘进量为1081.30米,估测掘进量为6898米。要求各坑口停产后,相关部门成立了清查补偿工作组,从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8月16日,历时5个多月的时间与受让人反复协商,并根据怒江州政府关于参照兰坪县石登乡“三山”整合办法和补偿标准提交补偿方案。转让后的采矿权由兰坪公司占有和经营管理,2008年1月25日通甸镇政府与兰坪公司在原《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协议未尽事宜作了补充约定。事实上,从2006年至2008年1月期间,虽然通知了停产,但仍然明停暗产,矿山安全隐患很大,兰坪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10日召开了常务会议,并再次组建通甸菜籽地矿区整治整合指导组,全面开展补偿工作。2008年1月22日,在指导组的指导下,通甸镇政府根据国家安委办、省、州、县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甸镇政府必须从采矿权的主体位置退出,坚决取缔、查封承包开采的矿洞”的通知精神向肖勤等洞主下发《通知》,要求肖勤等投资者必须于同年1月25日前将机械设备和留守人员一次性撤出矿区并到兰坪公司领取关闭矿山的补偿款。通知下发后,未许可过的168个坑口领取了关闭费全部关闭,许可过的152个坑口有141个坑口与投资商签订了补偿协议,领取补偿金后关闭了坑口,退出了矿山,但肖勤等11个坑口主认为补偿过低,未领取补偿款,没有撤离矿山。针对该遗留问题,兰坪县政府于2008年7月3日召开常务会议再次作了专题研究,出台处理意见并通过多种形式协商处理办法,但仍未完全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又陆续同意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的有5个,现还有包括肖勤在内的6个洞主未领取补偿款。根据补偿方案,肖勤59号矿洞的补偿款为565510.52元,肖勤认为该补偿款数额太低,遂单方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59号矿洞的投资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肖勤的投资价值为13419928.58元。肖勤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不愿意接受补偿款。肖勤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经营部等五家单位连带赔偿其投入矿山的开发资金13419928.58元,资金占用费2355197.74元,派人看守洞口的费用34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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