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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4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荣 ,XXXX。

委托代理人何燕秋、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明、厉洪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薛森壬,云南靖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德荣因与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2月2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德荣的委托代理人何燕秋,被上诉人云南华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明、厉洪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超、薛森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德荣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德荣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既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德荣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686.21元,〖HT3,4〗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4843.11〖HT〗元,由上诉人张德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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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龚 睿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 O 一 O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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