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30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14元,由上诉人辜腾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辜腾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辜腾高没有自动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吕亚林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华
审 判 员 龚 睿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 O 一 O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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