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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21号(3)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4元,由上诉人云南佳欣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魏虹光

审 判 员 周惠琼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O一O 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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