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8号(2)
煤业公司再审称,一、林业局鉴定符合当地市场价,司法鉴定采用成本价,不是市场价。二、涉案线路系煤业公司兼并老鹰山煤矿林场与山羊寨、梁山寨共有产权,火灾前煤业公司已将林场转让给了王加勋,判决确认其是产权人,承担责任错误。三、该线路是三腊发电厂施工安装,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其应承担责任。
本院再审认为,再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本案火灾的起火点和起火原因,申诉人因火灾造成损失的确定,及火灾责任人的认定,均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云高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及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文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沁江
审 判 员 唐美泉
代理审判员 易 文
二 O 一 O 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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