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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1号
本院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对马丽花、阚进梅、阚永龙、阚三祥、胡群珍、阚二祥与个旧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再审一案作出的(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中有文印错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1.将第三页第四自然段的“请求判令个旧市人民医院赔偿445282元(其中425282元为原审诉讼请求,20700元为二审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更正为“请求判令个旧市人民医院赔偿445928.50元(其中425228.50元为原审诉讼请求,20700元为二审之后新发生的费用)。”;
2.将第三页最后一行至第四页第一行(即“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一审法双方二审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不应再审。”)删除。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吴立宏
代理审判员 马顺泽
二 O 一 O 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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