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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1号

  本院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对马丽花、阚进梅、阚永龙、阚三祥、胡群珍、阚二祥与个旧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再审一案作出的(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中有文印错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1.将第三页第四自然段的“请求判令个旧市人民医院赔偿445282元(其中425282元为原审诉讼请求,20700元为二审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更正为“请求判令个旧市人民医院赔偿445928.50元(其中425228.50元为原审诉讼请求,20700元为二审之后新发生的费用)。”;

  2.将第三页最后一行至第四页第一行(即“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一审法双方二审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不应再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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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吴立宏

代理审判员  马顺泽

二 O 一 O 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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