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1号

  本院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对马丽花、阚进梅、阚永龙、阚三祥、胡群珍、阚二祥与个旧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再审一案作出的(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中有文印错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1.将第三页第四自然段的“请求判令个旧市人民医院赔偿445282元(其中425282元为原审诉讼请求,20700元为二审之后新发生的费用)。”更正为“请求判令个旧市人民医院赔偿445928.50元(其中425228.50元为原审诉讼请求,20700元为二审之后新发生的费用)。”;

  2.将第三页最后一行至第四页第一行(即“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原一审法双方二审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不应再审。”)删除。

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吴立宏

代理审判员  马顺泽

二 O 一 O 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雪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