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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3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住所地:云南省昌宁县温泉乡松山村。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云南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叶朝先,男,汉族,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方平,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人。

委托代理人万从先,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杨俊林(又名杨俊安),男,白族,云南省昌宁县人。

上诉人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以下简称松山锡矿厂)因与被上诉人卢方平、原审被告杨俊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山中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7)保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松山锡矿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裁定发回保山中院重审,保山中院重审后作出(2009)保中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松山锡矿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松山锡矿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叶朝先,被上诉人卢方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万从先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杨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06年7月25日,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卢方平承包松山锡矿厂坐标拐点范围内2.48平方公里内的锡矿开采,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金额为第一年120万元、第二年140万元、第三年160万元。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又签订了《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矿山洞井巷安全承包责任合同》、《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环境影响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合同签订后,卢方平向松山锡矿厂交纳了第一年的承包费人民币343000元。2、松山锡矿厂于2000年3月24日申请注册,注册号为5330251000802,后因保山市统一换注册号,松山锡矿厂营业执照注册号更换为53302552000027,负责人为陈俊。2004年6月25日陈俊申请投资人变更为杨俊林,并于2004年7月2日办理变更登记,注册号相应变更为5330252000099,2006年5月10日,松山锡矿厂变更为合伙企业,注册号为5305242040001,执行合伙事务人为杨俊林。3、2008年11月25日,保山中院作出(2008)保中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解除杨俊林与陈俊签订的《合伙协议》,松山锡矿厂归陈俊所有,现松山锡矿厂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为陈俊。卢方平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双方签订的《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环境影响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矿山洞井巷安全承包责任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二、判决松山锡矿厂返还卢方平已交纳的承包款及补偿费520530元;三、判决松山锡矿厂赔偿卢方平投资款694425元;四、判决松山锡矿厂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保山中院在重审期间,卢方平放弃要求松山锡矿厂赔偿其投资款694425元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松山锡矿厂与杨俊林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为,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松山锡矿厂将其拥有采矿权的矿山承包给卢方平开采,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将采矿权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规定,因此,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的《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及《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环境影响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矿山洞井巷安全承包责任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松山锡矿厂主张卢方平在协议履行期间开采并出售了一些矿,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卢方平认可开采了一些矿,但因为纠纷不断从未卖过,因此,卢方平是否因履行合同取得财产,原审法院无法查明。卢方平主张由松山锡矿厂返还已交承包费及补偿款人民币520530元,卢方平能够证实其向松山锡矿厂缴纳承包费343000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另卢方平与松山锡矿厂签订承包协议时,杨俊林作为松山锡矿厂的法定代表人,其从事的行为后果理应由松山锡矿厂承担,卢方平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卢方平、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签订的《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松山锡矿厂内部承包合同书补充协议》、《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矿山洞井巷安全承包责任合同》、《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环境影响内部承包责任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二、由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返还卢方平承包费人民币343000元;三、驳回卢方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20元,由卢方平负担9060元,由昌宁县温泉松山锡矿厂负担9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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