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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67-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6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市区东商业街金兰水榭旁银水湾c幢。

法定代表人:陶成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峰,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佩,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卜云耀(曾用名卜云跃),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杨黎,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吴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萍,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云南济海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卜云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发回重审,原终审判决已无法律效力,故对已执行的款项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卜云耀的价值4504718.7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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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沁江

审 判 员  唐美泉

代理审判员  易 文

二 O O 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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