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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3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祥云街55号银佳大厦。

  负责人黄继林,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永福、木志红,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雷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元群、许朋伟,该公司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雅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个旧市鄢棚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吉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云南省个旧市制鞋总厂。

  住所地:个旧市民权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金发,该厂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昆明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锡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雅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棣公司)、原审被告云南省个旧市制鞋总厂(以下简称个旧制鞋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福、木志红,被上诉人云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元群、许朋伟,原审被告个旧制鞋厂的委托代理人高金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雅棣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24日,云锡公司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具《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承诺为雅棣公司所贷外汇贷款50万美元提供担保,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50万美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保证归还雅棣公司在云建外字第93425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者部分到期借款本息等。1993年4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建行)与雅棣公司签订了一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外汇贷款50万美元,借款期限自l993年4月26日至1994年4月26日止,借款本息由个旧市磷化工总厂作为担保人等(该合同没有写明编号,仅在合同及附表右上角用笔写有“NO.93.4.25”字样)。《外汇借款合同》签订后,省建行国际业务部出具《核放贷款通知》,载明:根据1993年4月25日文件核定云建外字第93425号提款申请,本次核放贷款金额为33.7万美元。1998年9月17日及1999年1月19日,省建行新兴支行两次向雅棣公司出具《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载明:雅棣公司根据1993年4月25日第930425号《外汇借款合同》向我行实际贷款50万美元,此项贷款已有50万美元于1994年4月26日到期,除已经归还16万美元外,尚有34万美元逾期未还等。1999年12月9日,省建行新兴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雅棣公司截止1999年9月20日的贷款债权本金33.7万美元及利息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同一天,省建行新兴支行向云锡公司出具《担保权利转让通知》,载明:省建行新兴支行将所拥有的云建外字93425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全部转移和委托给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我行对贵方为云建外字93425合同设置的云建外字93425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利同时全部转让和委托给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云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明在该通知书上签章。同时,省建行新兴支行还向雅棣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载明:将截止1999年9月20日我行所拥有的债权本金33.7万美元及利息85864美元转让给信达公司成都办事处。2003年1月27日和4月2日,信达公司昆明办事处向云锡公司出具《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载明:根据省建行新兴支行与贵单位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云建外字93425),贵单位自愿对借款人雅棣公司与该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云建外字93425)项下的借款33.7万美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信达公司与建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方请求贵单位按上述《保证合同》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通知书签收之日起两年”。云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明在该两份通知书上签名和盖章。信达公司昆明办事处于2001年1月13日至2005年12月23日期间,通过《云南日报》向借款人雅棣公司和保证人云锡公司公告催收债权。原审另查明,1993年1月15日,雅棣公司经工商登记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双方为个旧制鞋厂和台湾棣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26日,红河州工商局证明雅棣公司参加工商年检的最后年度为2001年度。同年10月12日,红河州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雅棣公司营业执照。原审还查明,1999年10月21日,省建行将其下属国际业务部和新兴支行合署办公。2001年3月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将其昆明业务部升格为办事处,负责接收、处置及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云南省辖区内分支机构的不良资产。后,信达公司昆明办事处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雅棣公司、云锡公司连带赔偿信达公司昆明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2790360元(33.7万美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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