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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8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苏琴,女,1957年2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聪梅,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正生,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瑜,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诗君,女,23岁,学生,住昆明理工大学白龙校区9-732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美,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蒋鹂,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孙苏琴与邱正生、陈光美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云高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孙苏琴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107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孙苏琴的委托代理人陈聪梅律师,邱正生的委托代理人刘瑜律师、任诗君,陈光美的委托代理人蒋鹂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2004年12月8日,邱正生给陈光美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陈光美在云南建水办理成立和注册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矿业公司)的一切手续。2005年1月11日乐山矿业公司经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建水县工商局)登记成立,工商登记的股东为邱正生、陈光美二人;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邱正生出资45万元,占90%,陈光美出资5万元,占10%;邱正生任公司执行董事、陈光美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主要由陈光美在云南建水负责经营管理,而邱正生长期在国外。2005年6月10日,陈光美编造了三份内容为“同意接纳孙苏琴加入公司股东会,其出资额为26万元,公司股东由邱正生、陈光美两人增加到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邱正生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孙苏琴为公司第一届监事,陈光美为公司第一届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和《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正后的《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一起提交给建水县工商局,申请办理乐山矿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建水县工商局于2005年7月4日核准了陈光美的变更申请,给乐山矿业公司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根据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邱正生出资51万元,占公司51%的股份,孙苏琴出资26万,占公司股份的26%,陈光美出资23万元,占公司23%的股份;邱正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孙苏琴任公司监事,陈光美任公司总经理。2006年2月24日,陈光美因涉嫌侵占乐山矿业公司的资产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陈光美作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的决定。其间,邱正生与陈光美于2006年3月17日签订《转让、并股协议书》,约定陈光美将自己拥有的乐山矿业公司10%的股份无偿转让给邱正生,此后陈光美在乐山矿业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2006年3月31日,邱正生根据该《转让、并股协议书》等材料向建水县工商局提出变更公司登记申请。2006年4月3日,建水县工商局核准了邱正生的变更公司登记申请,将乐山矿业公司变更为股东为邱正生一人,1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为邱正生出资的一人独资公司。孙苏琴、陈光美对此不服,向建水县工商局提出异议。2007年2月14日,建水县工商局作出《关于撤销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以邱正生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不规范为由,撤销了该局2006年4月3日对乐山矿业公司的变更登记,公司重新恢复为2005年6月10日变更登记后的三人公司。

2007年3月12日,邱正生向建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孙苏琴、陈光美,要求确认陈光美于2005年6月10日编造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2007年5月14日,建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建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认定陈光美于2005年6月10日向建水县工商局提交的用于公司变更登记的三份《股东会决议》系公司2005年6月10日并未召开过股东会的情况下陈光美自己编造的,是无效的,据此判决:建水县乐山矿业有限公司2005年6月10日关于同意接纳孙苏琴加入公司股东,出资额为26万元,公司股东由邱正生、陈光美两人增加到邱正生、孙苏琴、陈光美三人,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邱正生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陈光美为公司第一届总经理,孙苏琴为公司第一届监事等内容的三份股东会决议无效。孙苏琴、陈光美对此不服,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2007)红中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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