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5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青年路支行。 负责人付云川,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方,云南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建新,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兴,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毓新,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郭自清,该管理处处长。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宏元,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燕燕,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青年路支行(下称建行青年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房产置换公司)、原审被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住建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下称公房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重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本案法律事实:1、1985年1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昆明市房屋经营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昆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991年9月11日再次明确昆明市房屋经营管理处为事业编制,属事业单位。1997年7月17日,昆明市房屋经营管理处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后名称变更为公房管理处。1996年12月30日,昆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该中心是依法管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后该中心名称变更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管理中心);2、资金中心分别于1996年9月9日、1997年1月30日与建行青年路支行签订了两份《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由资金中心委托建行青年路支行向公房管理处贷款2835万元,用于工人新村1-12号地水淹房的建设。建行青年路支行依《委托贷款协议》分别于1996年9月25日、1998年9月25日与公房管理处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由建行青年路支行贷款2835万元给公房管理处。合同签订后,建行青年路支行依约共计发放了贷款2835万元给公房管理处。上述贷款到期后,公房管理处多次与建行青年路支行签订《借新还旧协议》及《贷款展期协议》。自2004年至2006年,建行青年路支行多次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债权,若干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均记载借款人为公房管理处,2004年2月2日、2005年10月21日、2006年7月10日房产置换公司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上加盖了印章。至今,2835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558798元未归还;3、1999年1月27日,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下称房管局)下发市房(1999)第23号《关于设立“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下称《23号批复》),批准成立房产置换公司,在该批复中明确房产置换公司为房管局的国有独资公司,房管局以蔡家村小区的国有房产和工人新村第三期改造后增加的国有房产作为出资成立房产置换公司,工人新村改造的债权债务由房产置换公司承担。后,房管局以蔡家村小区的国有房产作价1067.6万元出资设立房产置换公司。房产置换公司成立后,其以土地出让的方式取得工人新村1-12地块的部分土地使用权。2001年4月16日,房管局形成第四期《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记载工人新村1-12地块及工程项目全部移交房产置换公司经营管理,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2835万元贷款连本带息由房产置换公司偿还。房产置换公司未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2002年4月26日,房产置换公司向房管局呈报市房置(2002)6号《关于明晰债权债务偿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的请示》,明确房产置换公司一成立,由公房管理处借贷的283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即由房产置换公司承担,至2001年6月21日房产置换公司已支付利息8363733.43元,而应该划归房产置换公司的债权却分毫未落实,要求房管局对其接替公房管理处的2835万元贷款明晰债权债务。2003年11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对2835万元贷款的清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为:(1)由昆明市审计局对2835万元贷款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按照“谁受益、谁清偿”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偿还一部分。(2)建议由市财政局从直管公房出售资金中划出专款,用于清偿受益单位偿还后的不足部分或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清付。(3)由房产置换公司将2835万元贷款以及利息作为负债先行改制,完成后续法定程序,2835万元的贷款以及利息问题待市政府明确指示后贯彻落实。2003年昆明市审计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昆审经意(2003)13号《昆明市审计局关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2年专项资金和财务收支的审计意见》,该审计意见书载明2835万元贷款用途为异地建盖搬迁安置费用,解决工人新村水淹房居住群众的住房困难。经延伸审计调查由该笔贷款建盖的福德苑小区已投入使用,改善了工人新村水淹房398户人家的住房条件,但福德苑小区却最终交给五华房管一所,未形成房产置换公司的资产,形成债权债务不匹配;4、2004年5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向云南省财政厅报送昆政函(2004)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处理的函》,提出对房产置换公司所欠利息给予按银行现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房产置换公司承担,罚息予以免交并从批准之日起对该笔贷款给予停息挂账的处理意见。2004年6月14日,云南省财政厅回函原则上同意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意见;5、2004年7月,房产置换公司上报《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房产置换公司的国企改制拟定改革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房产置换公司将2835万元贷款作为其负债从总资产中予以扣减进行改制,并明确其支付了2835万元贷款的利息8363733.4元。2004年8月30日,昆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出具昆深改(2004)61号《关于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房产置换公司的改制方案并明确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6、2005年6月6日,房产置换公司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市房置(2005)01号《关于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2835万元公积金贷款本金实施意见的报告》,在报告中明确房产置换公司已完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公司账面总资产计6204万元,总负债5723万元。资产主要包括工人新村房产置换综合楼和蔡家村小区80余套住房房产,公司现有资产的良性保值是归还贷款的最后保证。房产置换公司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3年内还清2835万元贷款,并提出了相应的还款计划。2006年7月10日,房产置换公司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市房置字(2006)01号《关于2835万元公积金借款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明确房产置换公司董事会根据2835万元贷款原因、付息情况和企业改制的实际,历来都肯定要偿还贷款本金2835万元,并在国企改革评估报告中列入资产负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房产置换公司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免除该贷款的利息及罚息,让改制后的公司尽快归还借款2835万元。2006年5月11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建行青年路支行发出昆公(2006)20号《关于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清理回收单位(项目)逾期贷款本息的通知》,要求建行青年路支行向房产置换公司催收贷款本息。2006年8月2日,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受建行青年路支行的委托向房产置换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房产置换公司归还2835万元贷款及利息;7、在原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发函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查核实相关事实。2009年5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函请核实情况的回复意见》称:(1)关于房产置换公司2835万元贷款是否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房产置换公司2835万元贷款涉及国有企业改制。1996年昆明市工人新村1-12号398户共9997平方米的危旧直管公房因地势低凹、连降暴雨被淹,情况严重。按市政府要求,由房管局组织对该地段实施拆迁。房管局所属公房管理处向资金中心贷款2835万元住房公积金,完成了水淹危旧直管公房的搬迁任务。搬迁工作完毕后,房管局所属的房产置换公司负责此空置地的开发建设,同时承担2835万元的贷款偿还责任,并作为房产置换公司改制过程中负债总额的一部分。(2)关于昆明市政府对该2835万元贷款及利息是否有明确的指示,以及指示的落实情况。2003年3月20日《关于昆明市房产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深化产权改革方案论证会议纪要》明确“关于贷款2835万元建盖福德苑小区安置工人新村搬迁户的问题,请房管局内部协调,将增值的13000平方米房产划给公司,此前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计197万元给予豁免,以后无息使用。”根据2003年11月11日会议精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房产置换公司2004年1月1日前逾期的2835万元贷款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由公司承担,计4204794.39元,对罚息部分1949170.15元给予全免。2004年6月14日,云南省财政厅原则同意对房产置换公司所欠公积金管理中心283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活期利率计算,免交罚息,并从2004年6月1日起,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该笔借款实行停息挂账处理。(3)关于房产置换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资产方面优惠的问题。房产置换公司改制界定的国有净资产4807702.08元,纳入产权改革的国有净资产4807702.08元,支付改革成本655595.83元后,剩余4152106.25元予以出售,企业2001-2003年的年平均资本收益率为-32%,属亏损企业,按1:1.8的优惠政策出售,一次性付款下浮20%。按此政策规定,实际出资1845380.56元,买断国有资产4152106.25元。2004年8月30日,市深化国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就房产置换公司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下达了终审批复;8、建行青年路支行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房产置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35万元及利息558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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