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9号(2)
文山宾馆答辩称1、东方资产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其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005年6月27日签订的《可疑类信贷资产转让协议》,否则其所受让债权的合法性及确切权利范围就存在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法律疑点。因此,东方资产公司就利息部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他项权证明确注明抵押权已分别于2002年9月30日、2005年8月23日、2006年12月20日注销。东方资产公司已丧失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3、律师费的承担双方之间并无特别约定,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东方资产公司在原审中也没有提供支付律师费用的证据,故其要求文山宾馆为其承担律师费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判决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在二审中,文山宾馆新提交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解决州军供站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批复》,用以证明文山宾馆属于事业单位,由州政府出资开办。东方资产公司质证后对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对于该文件,双方当事人虽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内容主要是由州政府对文山军供站的职工进行补助以及对军供站加强管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本院确认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2005年8月11日以后的利息是否应该支持?2、东方资产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1、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东方资产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处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得到本案债权,已履行了相关债权转让的手续,因此东方资产公司对文山宾馆享有合法债权;2、《会议纪要》明确该纪要中的“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因此原审法院适用该会议纪要第九条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东方资产公司作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其当然享有债权银行所享有的收取利息的权利,因此东方资产公司上诉请求支持2005年8月11日之后利息的主张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该利息截止2005年5月20日止为727168.06元,此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对于东方资产公司实现抵押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文山宾馆用其相应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后,当事人到文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领取了他项权证书,抵押权成立且有效,因此文山工行营业部对文山宾馆抵押物享有抵押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的规定,东方资产公司享有该抵押物的抵押权。至于文山宾馆辩称他项权证书上注明了抵押期限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只要主债权尚未消灭,且在诉讼时效内,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主张就应得到支持。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东方资产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4、至于东方资产公司要求文山宾馆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请求,因其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请求不予准许。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东方资产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文中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由文山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借款之日起至200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为727168.06元,2005年5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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