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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9号(3)

三、如文山宾馆不能按时偿还上述贷款,则对文山宾馆提供的抵押物依法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用所得款项优先进行偿还;

四、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审理费各46699元,由东方资产公司各负担699元,由文山宾馆各负担46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文山宾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文山宾馆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文山宾馆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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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鲁 军

代理审判员 杨 宏

代理审判员 汤莉婷

二 O 一 O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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