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卡森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崇徐,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民县火玛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玉玺,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卡森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森公司)因与上诉人富民县火玛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火玛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民四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卡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於建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崇徐,火玛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玉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4月23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1、由火玛纳公司出售给卡森公司铁矿石20万吨,价格每吨95元,铁矿石含量46%-50%,平均含量达48%;如因矿石质量问题造成卡森公司无法按价销售,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履行合同期间火玛纳公司因质量或生产问题,不能供货,火玛纳公司将剩余货款无条件退还卡森公司,并承担预付货款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2、交货时间为5个月,扣除天气等因素后,最后交货期限为2008年10月15日。3、合同签订后,卡森公司先付给火玛纳公司l000万元预付款,每销售10万吨结算一次,卡森公司须在次月再支付950万元,若卡森公司无故终止合同,剩余50万元不退。4、合同履行期间,无论谁无故提出终止合同,视为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卡森公司于2008年4月25日支付给火玛纳公司预付款1000万元。后卡森公司于同年6月5日向火玛纳公司发出通知,表明至今只收到3000多吨矿石,进度太慢,要求火玛纳公司按月充足供货;6月11日,卡森公司又委托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致函火玛纳公司,催促火玛纳公司充足供货;11月14日,卡森公司再次委托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致函火玛纳公司,表明因供货不足,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卡森公司实际从火玛纳公司拉走矿石12039.96吨,折合矿石款1005180.05元;另将47000吨矿石的提货权转让给了案外人王志勇,折合矿石款4465000元。卡森公司所预付的1000万元货款扣除上述款项后,尚余4529819.95元。

卡森公司原审诉称:合同签订后,我方已按约向火玛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000万元,但直至2008年6月4日,其一共才供给我方铁矿石3000多吨。我方不得已分别于2008年6月5日、6月11日向其发出通知及律师函,要求按月充足供货,切实履行双方所签合同。至2008年7月9日,火玛纳公司供给我方的铁矿石能勉强达到46%的甲矿仅为10300.07吨,42%以下的乙矿1739.89吨,合计12039.96吨,按双方约定价格(甲矿每吨95元,乙矿每吨45元)结算,矿石款合计1005180.05元(已扣除火玛纳公司因其所供铁矿石品位不足而同意补偿我方的51621.65元)。2008年9月23日,我方为冲抵王志勇借款,按合同价95元/吨,拨给王志勇矿石47000吨,折合价款4465000元。扣除我方自提矿石及拨付给王志勇的矿石后,火玛纳公司至今还欠我方4529819.95元矿石款。另,我方于2008年4月23日与火玛纳公司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收益为每吨55元,我方因此才筹集1000万元的巨资,向其支付了预付款,但因其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货义务,导致我方本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没有能够实现。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从2009年1月份起铁矿石价格大幅度下跌,现品位为48%的矿石价格每吨不足80元。根据公平原则,按我方已付货款而对方未供货的矿石数量计算,我方损失的可预见合同利益为2622527.34元(4529819.95元÷95元×55元),火玛纳公司依法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虽然全球金融危机属于不可抗力,矿石价格的大幅度下跌,不能归结到任何一方,但全球金属风暴是在火玛纳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火玛纳公司赔偿卡森公司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2622527.34元;2、由火玛纳公司退还卡森公司预付款4529819.95元并承担利息(自2008年4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火玛纳公司原审辩称:1、我方没有违约,卡森公司主张我方在合同期限内没有向其提供矿石不是事实。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我方只要在2008年10月15日前向对方交付矿石,都符合合同约定,但卡森公司因矿石销售价格下跌,于2008年7月就拒绝提货,单方终止合同,造成我方近10万吨库存,违约方是卡森公司自己。2、我方认可卡森公司诉称的价格下跌及金融危机将造成其预见利益的损失,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失应当由卡森公司自行承担。矿石价格自2008年7月份开始下跌,卡森公司所预期的转手后所得利润没有实现,继续履约还会亏损,这也是其不再提货的根本原因。由于我方的强烈要求,卡森公司不得不以按合同价提货而以低于合同约定价格进行销售的方式履行了部分合同,但合同仍未完全履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订立后价格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价格下跌、金融危机是卡森公司预见不足,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3、双方订立矿石买卖合同后,卡森公司在合同期内的2008年7月因价格下降而拒绝提货,经我方多次要求仍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给我方造成了损失,我方将另案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卡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