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铭(曾用名陈德学)。
委托代理人师本领、王少云,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家金。
委托代理人孙文东,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陈德铭因与被上诉人朱家金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德铭的委托代理人师本领、王少云,被上诉人朱家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文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云南玉溪耀龙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龙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会议,经股东一致同意达成陈德铭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朱家金等事项的决议。同日,陈德铭与朱家金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陈德铭将其持有的耀龙公司15%的股权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家金,股权转让款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转让价格的0.5%承担违约责任。后,陈德铭依约履行了转让股权的义务,耀龙公司对股东信息进行了变更,而朱家金至今未履行给付45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义务。陈德铭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朱家金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及该款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581750元共计203l750元,自2009年10月1日起每日按该款的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德铭与朱家金所签《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德铭已履行了转让股份的义务,而朱家金至今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元的义务,构成违约,故对陈德铭要求朱家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原审予以支持。朱家金主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进行计算),对此原审认为,陈德铭在庭审中已表明,因朱家金未履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民间借贷的4倍利率计算并加计50%罚息后共计为344337.6元,而陈德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158l750元已超过该损失的3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原审遂在陈德铭所称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12万元。原审据此判决:一、由朱家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陈德铭股权转让款45万元;二、由朱家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陈德铭违约金12万元;三、驳回陈德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54元,由朱家金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陈德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为由被上诉人朱家金支付陈德铭逾期付款违约金344337.6元,并判令朱家金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原判不确认陈德铭所举的第七、第九组证据于法无据。陈德铭提交第七组证据《委托合同》,目的是证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0.5%计收”是耀龙公司的一贯做法,而朱家金作为耀龙公司最大股东,在与陈德铭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居于强势地位,该约定应当对其具有更强约束力,因此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原判认定其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实属不当。第九组证据《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表》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情况,是计算陈德铭损失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重要证据,与本案有密切关联。二、原判调整后的违约金比违约方朱家金自认并主张的违约金还低,显属不公。朱家金原审答辩中主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下均应支持,庭审中其又称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按其答辩主张的4倍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比原审判决的12万元多出了10万余元;即便按朱家金主张的4倍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也应为133623元,比原审判决的12万元多了13623元。三、原判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存在逻辑上的错误。344337.6元是陈德铭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额,并非实际损失。而原判却把该逾期付款违约金推定为实际损失,并以这个错误的假定为前提进行评判,自然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四、原判调整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万元,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朱家金作为有支付能力的一方逾期两年多不支付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属于严重违约,而原判忽略了该严重违约事实,其所调整的违约金未体现惩罚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均系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依据,而原判无视前述规定对本案违约金随意调整,显属违法。其他有关法规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等均有高达按日百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计算方式比陈德铭主张的4倍贷款利率并加50%罚息高出了数十倍,如何得出陈德铭违约金过高的结论。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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