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民二终字第10号(2)
因守业公司选择借款法律关系诉讼,而百色电机厂不是《协议书》的当事人,守业公司针对百色电机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宣判后,守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滥用法官释明权,要求守业公司在买卖法律关系和借款法律关系中择一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2、《协议书》明确约定,守业公司按照江晟公司的采购计划提供铸件,货款支付方式按现行方式处理,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在《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了买卖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价款、数量、质量等,《协议书》的性质是一份“先款后货”的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书》是一份借款性质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3、《协议书》中明确,守业公司因履行《合作意向》差欠江晟公司的200万元货款作为江晟公司提供的第一笔贷款,《协议书》是《合作意向》的补充合同,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两份合同确立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二审庭审中,守业公司放弃了对百色电机厂的诉讼请求。
针对守业公司的上诉,江晟公司答辩称:1、《合作意向》是其与守业公司、百色电机厂三方之间签订的关于开展合作的协议,《协议书》则是其与守业公司两方签订的借贷协议,两者签订主体不同,内容不同,合同性质更不相同,《合作意向》及《协议书》分别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不同法律关系;2、《协议书》约定江晟公司向守业公司提供800万元贷款,为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百色电机厂述称:其与守业公司及江晟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其没有参与《协议书》的签订,但如果《协议书》能够得到履行,应对各方有利。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中,本院查明,守业公司与江晟公司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还款方式是,“本项借款采用逐月按每吨铸件供货价冲减定额返还资金方式,实现借款逐年返还,直至还完为止。具体返还定额为: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每吨返还50元,按月供货1000吨计算返还资金。……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每吨返还80元。……2010年6月起,每吨返还100元。……如此类推,直至全部贷款返还完毕。”即守业公司从江晟公司应付电机铸件货款中扣减约定款项分期返还借款。
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合作意向》及《协议书》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合法有效?应否继续履行?
守业公司认为,《合作意向》在三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电机及铸件买卖合同关系,《协议书》是对《合作意向》的补充或变更,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江晟公司应当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提供600万元余额款项的义务。江晟公司认为,《合作意向》及《协议书》分别在其与守业公司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协议书》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无效,其不应向守业公司出借600万元款项。
关于《合作意向》及《协议书》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合作意向》约定的主要内容是,由百色电机厂提供生产设备、产品品牌及技术人员,守业公司提供电机铸件,江晟公司负责电机生产,产品再由百色电机厂和守业公司在广西、云南市场销售。从《合作意向》约定的内容看,守业公司与江晟公司之间是电机和电机铸件买卖合同关系,即守业公司将电机铸件卖给江晟公司,江晟公司生产出电机后再卖给守业公司。因守业公司已在二审庭审中放弃了其对百色电机厂的诉讼请求,其与百色电机厂之间的法律关系,本院不再审理。2007年10月8日,守业公司与江晟公司另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近期守业公司拟另购土地新建厂房,使之尽快扩大电机铸件产能,满足江晟公司的需要。江晟公司对此表示支持。应守业公司的要求,江晟公司向守业公司无息贷款800万元,专项用于买地新建厂房,扩大供货。”双方明确约定的是江晟公司向守业公司无息贷款800万元,守业公司与江晟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一份借款合同。守业公司借款买地,新建厂房,扩大供货的目的不能否定《协议书》是一份借款性质合同,守业公司关于《协议书》是其与江晟公司《合作意向》确立的合作关系的延伸的观点虽然成立,但《协议书》的性质仍是借款合同。《协议书》还对贷款的发放时间、守业公司的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是,在守业公司销售给江晟公司铸件的应收货款中,按吨逐月扣减一定款项冲抵应还借款,守业公司应保证足额的铸件供货量,以便扣减足额货款冲抵还款。守业公司关于《协议书》约定了其确保按期足额向江晟公司提供电机铸件,《协议书》是《合作意向》的补充合同,只是《协议书》约定的交易方式是先款后货,双方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若守业公司借款后,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额定供货量,江晟公司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守业公司承诺如数返还。”该条款亦证明,双方约定《协议书》是一份附生效条件的借款合同,即只有守业公司按约足额提供电机铸件,江晟公司才向守业公司提供贷款。《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由守业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足额还款的内容,再次印证了守业公司与江晟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份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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