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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4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龙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徐唯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
负责人赵彦,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保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智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昆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涛,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龙泰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及原审被告云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四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因龙泰公司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公开开庭传票,龙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建 华
审 判 员 胡 群
代理审判员 黎 泰 军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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