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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2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郭兆龙,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原称中国银行大理白族自治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杨汝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泉、焦嵩,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培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劲光。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大理阿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当公司)、被上诉人周劲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中民初字第147号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兆龙,上诉人中国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泉、被上诉人周劲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阿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中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预交的13000元,以及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预交的13000元,分别予以退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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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师 清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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