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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川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兴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素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勇,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章运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朝斌,该公司云南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玲,云南实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杨志锂

上诉人吴永川、云南兴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三局)及原审第三人杨志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四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永川、上诉人兴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勇,被上诉人水电三局的委托代理人曾朝斌、田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杨志锂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是:2002年11月20日,水电三局下发局劳人字[2002]第119号《关于成立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阿鸠田工程项目部的通知》,成立阿鸠田工程项目部,该工程项目部下设工程部、质量安全部、管理部、机电物资部和综合部。2002年11月21日,水电三局下发《关于启用“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阿鸠田项目部”印章的通知》,内容为自2002年11月22日起,启用“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阿鸠田工程项目部”印章。2002年12月28日,马家斌以开挖队的名义与阿鸠田项目部签订了《枢纽闸坝内部施工协议》,约定由开挖队承担阿鸠田项目部部分土建施工任务。该协议第2.8条约定:“本协议上述施工范围中除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承包项目外,其余工程项目均为单价承包。承包单价见工程清单,清单中的单价不包含税金(3.22%)。”第12条约定:“本协议工程进度款结算按月进行,每月按监理和业主签证批复的工程量并按协议规定的单价或补充单价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并按业主拨付的比例如数拨付给开挖队。工程进度款结算表一式三联。第一、二联由阿鸠田项目部保存,第三联由开挖队保存,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时扣除有开挖队签认的阿鸠田项目部供应的材料款、预付款和设备租赁费,并按工程应结算款的5%扣除质量保证金。”第18条约定:“本协议工程项目单价及阿鸠田项目部支付给开挖队的所有费用中,已包含了开挖队人员及设备材料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用,开挖队对上述投保事项自行投保,并承担有关费用。”2003年1月3日,阿鸠田项目部下发《阿鸠田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内容为阿鸠田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印章只能单位内部使用,不允许对外使用。印章如遇单位机构撤销时,印章必须停止使用。2003年1月17日,水电三局与兴港公司签订了首部枢纽闸坝《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因水电三局中标承建云南保山阿鸠田水电站首部枢纽闸坝土建工程,由兴港公司承担水电三局承建的部分土建工程施工。兴港公司承担首部枢纽闸坝部分土建工程及部分临建工程施工(详见内部施工协议),以协议单价形式进行承包经营。水电三局、兴港公司双方共同派员组建阿鸠田工程项目部。兴港公司在项目部下设开挖工区(队),该开挖工区(队)由兴港公司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承担工程项目工期、技术、质量、安全等全权负责。由阿鸠田项目部对全部施工进行统一管理,阿鸠田项目部按兴港公司完成的合同价款的3%提取管理费。同日,水电三局与兴港公司签订了沉沙池《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因水电三局中标承建保山苏帕河阿鸠田水电站沉沙池土建工程项目,由兴港公司全部承建经营沉沙池土建工程。双方沉沙池《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其它内容与首部枢纽闸坝《合作经营协议》相近。2003年4月29日,兴港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钟金华向水电三局保山苏帕河电站项目部出具《便条》,该便条记载:“经吴总同意决定录用云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财会专业应届毕业生赵刚云到公司工作,请安排食宿。工资标准:每月400元(试用期5.30-8.30)试用期满另定标准。”2003年6月16日、6月18日,两台挖机运至开挖队工地,阿鸠田项目部为该两台挖机暂支了17000元运费。2003年7月9日,兴港公司向阿鸠田项目部出具《借条》,其内容为:“我公司与贵项目部于2002年12月28日签订了内部施工协议。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现暂借沉沙池的预付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此款在以后的工程结算款中逐月扣除”。阿鸠田项目部分别于2003年9月23日、9月30日下发部字[2003]第24、26号文,要求开挖工区尽快组织施工设备进场,以满足沉沙池施工进度要求。2003年9月20日,杨志锂以开挖队的名义与吴永川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吴永川将SK2OO、SK220型神冈挖掘机两台及潜孔钻等一批工程设备出租给开挖队使用,租期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同时该合同对租金、付款方式、设备交付地点、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2003年10月4日,阿鸠田项目部形成部纪要字[2003]第4号《会议纪要》,对沉沙池开挖进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决议。2003年10月8日,部分施工设备运至开挖队工地。2003年10月11日,蒋红梅出具《收条》,内容为收到开挖队空压机、潜孔钻等设备的运费2400元。2003年5月16日,阿鸠田项目部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开挖队支付200000元,在支票存根上记载该款项为工程款。依据阿鸠田项目部财务账簿的记载,阿鸠田项目部分别于2003年7月9日、9月29日向开挖队支付工程款11404元、10000元,赵刚云以经办人的身份在该记账凭证上签字。此后,阿鸠田项目部将该两笔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开挖队。2003年11月24日,水电三局下发《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阿鸠田工程项目部更名的通知》,水电三局将阿鸠田项目部更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苏帕河工程项目部,新机构成立原机构同时撤销。2003年12月12日,水电三局下发《关于启用“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苏帕河工程项目部”印章的通知》,其内容为水电三局于2003年12月15日起,废止阿鸠田项目部印章。2003年12月31日,开挖队向项目部借款50000元,用于生活费、油料及设备维修费等。2003年,阿鸠田项目部还以转账的方式向开挖队支付了其它相应款项。同年,开挖队以水电三局阿鸠田项目部开挖队的名义同案外人签订了若干份《工程承包合同》。2005年3月12日,因挖机电瓶等设备被盗,杨明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07年1月28日,吴永川与开挖队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结算书》,该结算书中不仅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进行了租金结算,还对T140-1型推土机的租金进行结算。在扣除已付押金20000元,已付租金200000元以及对遗失两台电动压缩机折价80000元的基础上,该结算书确认开挖队尚欠吴永川租金2922800元。兴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素华与吴永川系母子关系。一审法院另审查明,开挖队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也未领取营业执照。水电三局原企业名称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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