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8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文,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天祥,该公司玉蒙铁路指挥部副总工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友,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端文,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邓秀兰,女,1964年2月3日生,汉族,系陈明友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孝忠,男,1971年12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端文,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蒙铁路第二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烟草复烤城。

负责人刘贤良,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建新,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万国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蒙铁路指挥部总工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友、黄孝忠以及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玉蒙铁路第二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第二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三局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段天祥,被上诉人陈明友的委托代理人李端文、邓秀兰,被上诉人黄孝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端文,原审被告第二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段建新、万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陈明友与黄孝忠系合伙关系。2006年12月16日,中铁三局五公司第二项目部(甲方)与陈明友、黄孝忠(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桥涵施工承包合同》,第二项目部将其向建设单位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玉蒙铁路三标段部分混凝土制作工程分包给陈明友、黄孝忠施工。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太阳冲3号大桥。工程内容:1号、2号、3号墩钻孔桩、承台、墩身,0号、4号台台身以及桥梁附属工程。2、开工日期:2006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根据甲方工期要求按时完成。3、工程质量及评定标准:按铁道部质量标准及现行工程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对于因乙方原因出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4、工程数量:根据图纸尺寸计算的工程量为准。5、合同价款:甲方提供钢材、混凝土材料外,采取工、料、机一次性包死。钢材数量(除〓8〓10外)Ⅱ级钢=设计数量木*(1+0.01)提供乙方。超过此数量费用由乙方负责。见《桥梁工程单价报价表》,该单价包括图纸设计的所有工作内容费用。二、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1、结算方式:每月按乙方实际完成的且经甲方及监理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2、工程款季末支付:甲方按业主拨付此项工程款的时间分次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为实际完成工程款的70%。若业主未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为保证工程进度,乙方应能垫付资金保证正常施工,不得中断施工。3、竣工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完成,经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结算至工程价款的95%,5%作为质保金,待业主最终验收通过并达到质量保证期,支付甲方质保金一个月后,甲方再按业主返还甲方此项工程的质保金数额比例,无息支付给乙方。4、乙方与进料方签订的合同(指大堆料或经常性料,如白灰、油料等)须交甲方备案。甲方将核实乙方实际进料量,根据甲方核实的数量及合同单价,经乙方确认数量、单价、总金额及履行完相关手续后,甲方将直接向乙方的进料方付款。合同还对双方责任,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及维修、违约责任等事宜作了约定。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桥梁工程单价报价表》。其中约定:1、墩台混凝土,单价312.27元/立方米。2、墩台钢筋混凝土,单价455.58元/立方米。3、钻孔桩基础承台,单价801.14元/立方米。上述3项单价均包括工料机全部费用。之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二项目部又将高新寨3号大桥的0号、7号、6号、9号基桩和通建大桥的4号、5号墩工程依照太阳冲3号大桥的单价承包给陈明友、黄孝忠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明友、黄孝忠按第二项目部进度计划要求进行施工,第二项目部每月按陈明友、黄孝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统计验收后,按月制作验工计价单、验工计价表,对陈明友、黄孝忠施工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和结算,并上报业主单位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