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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4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云南新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庄沙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马振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强,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斌,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云南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厅内。
负责人王永康,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蒲菡萏,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巍,云南八谦律师集团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云南花果叶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红塔花园6幢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薛亮,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永和,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云南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32号联贸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刘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新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司清算组)、云南花果叶植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叶公司)、云南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技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明斌,被上诉人新技术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马巍、蒲菡萏,花果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亮及委托代理人徐永和,新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玉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魏虹光
审 判 员 杨 聪
二 O O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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