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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23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民一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托管组。

负责人王岭松,组长。

委托代理人阚瑞娟,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白象湖大酒店。住址地:景洪市民族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方可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

法定代表人杨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云坚,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巡津街22号。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本庆,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昆明交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宋绍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聪,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托管组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五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双版纳州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托管组又以接受对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的意见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双版纳州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托管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双版纳州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托管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13.86元减半收取为21956.93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州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托管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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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魏虹光

审 判 员 杨 聪

二 O O 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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