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8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星小区万宏路北市娱乐城5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枝,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阳,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昆明泰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洗尾嘎村。
法定代表人涂玉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江,云南弘石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东川泰隆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凯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方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科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因与上诉人昆明泰隆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房地产公司),被上诉人昆明市东川泰隆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科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阳、祝枝,上诉人泰隆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江、杨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泰隆大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确认的法律事实是:2006年8月25日,科达公司与泰隆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科达公司承包东川泰隆商务大酒店的二次装修、室外绿化亮化工程及与之相配套的水电安装工程、家俱、厨俱、窗帘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经发包审核通过的二装施工图中标准的全部装饰安装工程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有效设计变更、设计修改和图纸会审内容;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按节点日期竣工,即1、2006年10月15日完成大楼7层以下交付使用;2、2007年1月30日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本合同工程造价由固定总价包干部份和按实决算部份两块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和本合同的通用条款。其中第3部份“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二装施工图的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图的各种专项审查:本合同价款采用包干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和设计修改、变更、增减部分的按实调整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包干范围内固定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包干工程范围内的各种价格涨浮的风险,发生变化的不作调整(水泥价格除外);包干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包干工程范围外发生的有效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及工程项目增减、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认的变更通知单,按云南省2003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编制调整预算并报发包人审查,经发包人审定,双方确认后,除钢材、水泥、装饰、安装工程中的主材和设备外,其余部分下浮7%进行结算;包干范围内的主材价格根据本合同联合附件一所明确的部位、档次、规格、型号,按2006年第七期云南省价格信息相应材料价格执行。附件一中明确为特殊材料的价格由发、承包人双方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本工程按月支付。每月按当月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收到报表后三日内),工程竣工验收后除留5%保留外,其余尾款于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一次付清,发包人审定决算的时限为收齐承包人决算资料后的28天;并约定水泥的采购和结算方法为合同包干价中水泥32.5#按332元/吨、42.5#按392元/吨、52.5#按550元/吨计算,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结算时按水泥厂出具经分包人确认的有效价格凭证按实调整;双方并约定违约责任为: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合同规定的节点工期以2006年10月15日作为考核点,每延误一天罚承包人5万元人民币,提前一天奖承包人3万元人民币,2007年1月30日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每延误一天罚承包人1万元人民币;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1款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作为该合同附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保修金为在保修期内不计算利息。保修金按保修内容期限分期退还。上述协议签订后,科达公司按约开工。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