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88号(2)
2006年9月25日,科达公司向泰隆房地产公司移交了大堂、一、二层商场、强电、弱电施工图;多功能宴会厅装修图;中餐包房过道、卫生间装修图;大堂负一、二、三层电梯间装修图;大堂装修图;一、二层商铺超市装修图;中餐包房;标准间装修图。2006年12月14日,泰隆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向科达公司出具一份《通知》载明,由泰隆房地产公司提供材料的项目,其他材料由科达公司自行采购。2007年1月31日,泰隆房地产公司向科达公司发了一份《工程情况通报》,要求确保2007年2月10日前七至九层交付使用,六层以下(含六层)遗留项目和质量问题整改完成。2007年2月6日,科达公司、泰隆房地产公司以及云南世博监理公司形成一份《会议纪要》,约定同意支付110万元工程款及15万的抢工费。2007年3月13日,科达公司向泰隆房地产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确保十层、十一层及屋顶层的全部二装施工工程在2007年5月30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工期延误按合同条款处罚,科达公司理解泰隆房地产公司在资金筹措上的困难,施工期间不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泰隆房地产公司情况好转,可考虑解决部份人工费用。对于垫资施工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科达公司已有充分准备并能很好解决,保证不因资金问题造成停工和人员闹事干扰泰隆房地产公司正常经营。科达公司作为法定承包人,将全力支持现场施工和管理,并为现场施工行为担保”。该承诺书由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鉴。2007年4月25日,科达公司制作了负1-3层、5-9层、10-12层《工程结算主要材料价格认定表》,云南世博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在该表上签字盖章,泰隆房地产公司在该表上签署了“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字样,并加盖了印章。同日,还形成了《泰隆商务大酒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该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2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25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均在该证明书上签字盖章,综合验收该装修工程质量合格。2007年4月30日,泰隆房地产公司工地代表范三庆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收到科达公司交来的泰隆大酒店负一层至九层装饰工程结算书贰套。2007年6月14日,科达公司工作人员、泰隆大酒店十二层项目经理陈艺雄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泰隆大酒店十楼西餐厅工程保证在2007年6月26日完成室内外装饰工程(除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影响外)。陈艺雄还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泰隆大酒店十一楼室内装饰安装工程在5月28日晚上全部完工,若科达公司延误工期,泰隆房地产公司有权对科达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天,但泰隆房地产公司必须在5月23日前分两次给科达公司支付35万元工程款,5月22日支付20万,5月23日支付15万元。2007年7月11日,泰隆房地产公司工程部的工作人员黄蓉出具一份《收条》,收到室内装饰设计竣工图壹套,包括:1、十、十一层标准间,十一层警卫房;2、行政酒廊;3、十、十一层A豪华套房;4、十层B豪华套房;5、贵宾接待厅;6、总统套房;十层至十一层装饰工程结算书。2007年7月25日,泰隆房地产公司、科达公司以及云南世博监理公司共同形成一份《东川泰隆商务大酒店屋面西餐厅装饰工程专题会议纪要》,载明施工方确认由于内部管理缺失,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期延误的后果,甲方保留对此造成损失的追偿;施工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在2007年8月15日下午6时前完成包括屋面西餐厅在内的全部泰隆大酒店装饰工程遗留项目。2007年8月15日,泰隆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童祥梅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十二楼茶室钢结构竣工图壹套;(十、十一层过道、服务间、电梯间、配电室、布草间、公共卫生间)室内装饰设计竣工图壹套;十二层西餐厅室内装饰设计竣工图壹套。同日,童祥梅又出具一份《收条》,收到科达公司十二层装饰工程结算书贰套。2007年8月28日,泰隆房地产公司驻工地代表范三庆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科达公司送交的负一层至三层竣工图1本,5-9层竣工图1本,共计2本。2006年12月l0日至2007年4月27日,科达公司向泰隆房地产公司及泰隆大酒店移交了装修实物及配套设施、用具。2007年3月至同年7月,泰隆房地产公司收到科达公司提交的负一至三层装饰工程竣工图、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竣工图(一、二、三层给排水图;一、二层照明配电图;多功能宴会厅、中餐包房照明配电图)等竣工资料。科达公司认可泰隆房地产公司、泰隆大酒店于2006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3日支付工程款共计14102700元,其中泰隆大酒店于2006年10月30日、l1月10日两次向科达公司支付了共计900万元工程款。另2007年12月,泰隆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泰隆大酒店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诉讼中,经科达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云南亚太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09年4月30日,云南亚太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亚太司鉴字(2009)73号《关于对东川泰隆商务大酒店装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第一种情况是有材料供货合同的按材料供货合同中的价格计取,无材料供货合同的价格按证据中的工程结算主要材料价格认定表以及市场价格计取,即泰隆大酒店装修工程造价为23288988.41元;2、第二种情况是按证据中的《工程结算主要材料价格认定表》以及市场价格计取,泰隆大酒店装修工程造价为24967557.74元。该鉴定报告特别事项说明:1、泰隆房地产公司不认可的工程子目(现场勘验记录中事实存在的子目),遵循事实存在的原则,对这部分子目进行了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为①第一张情况1200622.16元(数据来源: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一))②第二种情况1349128.54元(数据来源: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二));2、泰隆房地产公司不认可的工程子目(现场签证表中的子目),对这部分子目进行了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为①第一种情况283493.43元(数据来源: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一))②第二种情况303182.37元(数据来源:工程造价鉴定汇总表(二));3、本鉴定结果不包括科达公司提出的赶工费、人工调差费,原因是赶工费、人工调差费的依据是双方的协议书文件,本鉴定过程中未见相关文件。2009年6月23日,云南亚太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关于对东川泰隆商务大酒店装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报告》,补充鉴定结论为:1、第一种情况,材料费按供货合同计取,经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资料校正,增加费用178617.90元,鉴定的工程造价由23288988.41元更改为23467606.30元。2、第二种情况,材料费按证据中《工程结算主要材料价格认定表》中的材料价计取,经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校正,增加费用237409.20元,鉴定的工程造价由24967557.94元更改为252049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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