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88号(7)
综上,原判关于工程造价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的问题。
本院认为,泰隆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给科达公司的装修工程款14102700元(不包括2006年11月10日264000元的来往款),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存在争议的款项78万元。(1)科达公司主张2006年8月25日《收条》28万元,是云南省第一建筑公司的土建工程款,不应作本案装修工程款。本院认为,2006年8月25日科达公司的副总经理祝枝收到泰隆房地产公司支付的28万元现金,该《收条》载明系工程款,科达公司主张代云南省第一建筑公司收取该款项,因无云南省第一建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且在收条上也未注明是代收款,云南省第一建筑公司账本上记载28万元是单方记录,泰隆房地产公司亦不认可,因此,科达公司收取的28万元应作为本案装修工程款认定。(2)泰隆房地产公司主张已付款漏算50万元。本院认为,2006年10月20日支付的30万元一笔,2006年9月24日支付的20万元,因该两笔款项的《收条》上明确系“土建工程款”,故本院确认该50万元不应作为本案装修工程款。另,2006年10月20日支付2万元及2006年9月24日支付的3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工程造价23617606.30元,扣除泰隆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14432700元(14102700元+33万元),泰隆房地产公司尚欠科达公司9184906.30元,泰隆房地产公司应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本应从竣工之日,即2007年4月25日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原判以2007年8月15日起算,科达公司未提起上诉,故本院不作调整。泰隆房地产公司主张保修金不应计入未付款,因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而自2007年4月25日工程竣工至今保修期已届满,故保修金不再扣除,应计入未付款,上诉人泰隆房地产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1.科达公司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按节点分段竣工:即(1)2006年10月15日完成大楼7层以下交付使用。(2)2007年1月30日全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关于第一节点工期。根据泰隆房地产公司2007年1月31日向科达公司发出《工程情况通报》上载明,确保2007年2月10日前七至九层交付使用,六层以下(含六层)遗留项目和质量问题整改完成。证明科达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2006年10月15日完成7层以下工程,双方认可7层以下工程于2007年1月30日完工,科达公司第一节点工期,较合同约定的2006年10月15日逾期竣工107天。关于第二节点竣工日期。科达公司提交的《泰隆商务大酒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载明“负一层至十二层装修工程的内容验收结论合格,遗留问题及解决方案,另祥见书面通知,竣工日期为2007年4月25日”,该竣工验收证明书不仅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而且有监理及设计部门签章认可,应作为认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依据。且2007年4月27日、6月1日科达公司向泰隆房地产公司移交了十层、十一层房屋钥匙。至于2007年3月13日科达公司向泰隆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确保十层、十一层屋顶的全部二装施工工程在2007年5月30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及2007年7月25日科达公司、泰隆房地产公司及监理公司共同形成《东川泰隆商务大酒店屋面西餐厅装修工程专题会议纪要》载明,科达公司确保在2007年8月15日下午4时前完成包括屋面西餐厅在内的全部泰隆大酒店装饰工程遗留项目,该《承诺书》及2007年8月15日专题会议纪要的时间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遗留项目整改完善的时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竣工日期。因此,科达公司第二节点竣工日期2007年4月25日,较合同约定的2007年1月30日逾期竣工85天。综上,科达公司两个节点工期逾期竣工192天。同时,科达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13.1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要求顺延工期,故科达公司主张未延误工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泰隆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本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按当月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收到报表后3日内),工程款竣工验收后保留5%保留金外,其余尾款于工程竣工之后半年内一次付清”。科达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但仅有其中三份(2006年9月27日、2006年10月10日、2006年11月30日)有泰隆房地产公司的签收,故该三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本院予以确认。泰隆房地产公司依约应当在收到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后三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80%的进度款。(1)根据泰隆房地产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载明科达公司报送的第一笔进度款156万元,泰隆房地产公司审定当月实际完成工程606000元,其80%计484800元,泰隆房地产公司主张当月支付31万元,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至2006年12月6日才补足支付,较合同约定的2006年9月30日前支付,逾期付款67天。(2)科达公司报送的第二笔进度款3477223元,泰隆房地产公司审定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1945000元,其80%计1556000元,泰隆房地产公司主张当月共支付1025000元,泰隆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至2006年12月6日才补足支付,较合同约定的2006年10月13日前支付,逾期付款54天。(3)科达公司报送的第三笔进度款6786868元,泰隆房地产公司当月审定实际完成工程量2748000元,其80%计2198400元,泰隆房地产公司当月共支付1830200元,泰隆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至2006年12月11日才补足支付,较合同约定的2006年12月3日前支付,逾期付款8天。综上,泰隆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共计129天。泰隆房地产公司主张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相应顺延”。科达公司逾期竣工192天,扣除泰隆房地产公司逾期付款129天,工期相应顺延,科达公司实际延误工期63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以2006年10月15日作为考核点,每延误一天罚承包人5万元,提前一天奖承包人3万元。2007年1月30日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每延误一天罚承包人1万元。一审诉讼中,科达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一审法院根据泰隆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及科达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调整违约金1万元/天,故科达公司应向泰隆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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